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主体的运营条件要求(征求意见稿)
申请主体的运营条件要求
(一)人员要求关于人员的要求,与原有的监管要求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正式明确了专职员工的定义。即“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二)财务要求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申请主体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提出了*低要求,即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且实缴不低于1000万。(三)营业场所要求与原有监管要求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经营场所为租赁所得的情况下的租赁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如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