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场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08-11照明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应满足安全、EMC、能效、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安全需要满足UL标准的要求,进行UL认证(UL认证并不是强制性的),并保证产品不会具有造成严重危险的缺陷而被CPSC要求召回或实施处罚。电磁兼容方面,照明产品入市前应获得FCC的批准。能效方面,荧光灯镇流器、出口指示灯、火炬灯、中号灯座紧凑型荧光灯、汞灯镇流器等灯具需满足10CFR part 430和10 CFR part 431中能源节约标准的要求;“能源之星”是自愿性的标签,但美国政府目前已经将10大类“能源之星”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贴“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能在美国市场上获得较大的竞争优势。太阳灯、紫外线灯和高强度水银蒸气灯还须满足FDA关于电子产品辐射管理法规的规定。下表列出了节能灯、LED灯、LED灯具、T5、T8、钨丝灯出口美国需要符合的安全、电磁兼容、能效、环保等方面的法规。
产品类型 | 需要符合的要求 | ||
安全与电磁兼容 | 能效 | 环保 | |
T5、T8 | UL标准及认证、47 CFR part 15 and part 18 | MEPS:10CFR 430 能源之星:灯具规范V1.2 | UWR(40 CFR part273)、RCRA(40 CFR Parts 260-299) |
LED灯、LED灯具 | 能源之星:装饰性灯串V1.5 能源之星:整体式LED灯规范V1.4 能源之星:灯具规范V1.2 | - | |
节能灯 能源之星:紧凑型荧光灯规范V4.3 | |||
钨丝灯 | MEPS:10CFR 430 能源之星:装饰性灯串V1.5 | - |
美国对于照明产品的技术要求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在联邦层面上,美国技术法律法规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美国历届国会通过的法案(Act)及其汇编而成的《美国法典》(U.S.Code,USC),这些法案和法典规定了相关的政策、目标、方针、计划以及实施机构的职责、权限、要求等框架上的内容;二是责任部门制定的技术法规,规定了具体的技术和实施细节,这些法规正式发布后被汇编到《美国联邦法规》(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CFR)。
各个法案是单行的法律,若同一主题已经存在,均是对同一主题的补充和修订。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在发行单行本的会分解为若干部分,再根据内容编排到《美国法典》(USC)对应主题的相关卷中。《美国法典》每六年重新编篆颁布一次,在六年期间,每年会将国会通过的法案编成补充卷,以供人们查阅。为了保障法案的有效实施,美国责任部门会根据法案的要求,在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后,颁布*终具有法律效力的“*终规则”(FinalRule)。这些*终规则通过“联邦纪事”(FederalRegister,FR)对外发布。除了技术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联邦纪事”还给出了法规的背景、过程、相关意见等具体内容。*终规则在“联邦纪事”公布后,美国联邦公告局会将其进行收集整理后,按照相同的主题汇编入《美国联邦法规》(CFR),每年更新一次。一般来说,产品满足了联邦法规CFR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
除了联邦规定的技术法律法规外,州还可以颁布自己的技术法规。州法规往往是针对联邦没有规定的产品或技术要求。根据联邦法律优先的原则,对于同一类产品,联邦法规规定的节能标准应优先于州法规规定的标准,一旦联邦法规生效,州就必须执行联邦法规的要求。州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州政府的名义向联邦政府上诉请求对联邦法规的豁免。豁免若获得通过,州将采纳州法规的要求而不是联邦法规的要求。豁免有一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