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要求
美国对于用能产品(包括照明产品)的能效措施是美国节能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联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联邦法规(CFR)对于用能产品的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要求、强制性EnergyGuide能效标签、自愿性的“能源之星”计划;部分州也出台了自己的能效法规,典型的有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马里兰州等。
美国对于用能产品能效的管理机构主要有:
l ***政府管理部门:能源部(DOE)、环保署(EP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l 地方级政府管理部门: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等;
l 非****:美国能源效率经济委员会(ACEEE)、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加州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BNL)等。
联邦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能效政策和管理工作。各州政府还设置了能源工作委员会及其它相应部门,负责全国能效政策的实施及管理州政府的能效工作。非****则是沟通****和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在美国的节能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既帮助政府制定相关的能效标准标识和激励政策,也在能源政策和节能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节能政策和节能产品的宣传及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美国联邦技术法律法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美国历届国会通过的法案(Act)及其汇编而成的《美国法典》(U.S.Code,USC),这些法案和法典规定了相关的政策、目标、方针、计划以及实施机构的职责、权限、要求等框架上的内容;二是责任部门(如能源部)制定的技术法规,规定了具体的技术和实施细节,这些法规正式发布后被汇编到《美国联邦法规》(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CFR)。作为美国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有关照明产品能效的联邦法律法规也分为以上两个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