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要求——FCC许可制度
美国电磁兼容方面的主管机构为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作为独立的政府机构,FCC主要负责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所属地区的国内与国际范围的无线电、广播、有线、卫星和光缆通信的管制。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FCC制定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47CFR),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为确保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FCC还对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和设备实施了认可制度。
一般来说,照明设备在正常工作时会产生射频能量。当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射频信号的频率大于9kHz时,应使用FCC Part18来进行测试;否则,使用FCC Part15来进行测试。为了判定是适用FCC Part18还是FCC Part 15,必须先检查从电源端输入至产品本身的工作频率。对于LED照明产品,如果产品使用开关电源作为电源供应,而电源的工作频率大于9kHz,也就是LED照明产品的工作频率大于9 kHz(整流前),则必须满足FCC Part 18的要求;如果电源工作频率小于9 kHz或是使用直流供电,则适用FCC Part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