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要求
大多数气体放电灯都采用汞作为发光物质和重要的工作物质,如:各种荧光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超高压汞灯等。汞是灯具中重要的组成物质,但也是一种剧毒物质,对人体与环境的危害很大。目前,世界上各发达国家都纷纷采取措施控制产品中汞的使用以及加强对汞的管理。美国对含汞灯的环保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含汞灯中汞的管理上。有关含汞灯的环保要求主要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esource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以及《普通废弃物法》(Universal WasteRule,UWR)中进行规定。
根据联邦法规的要求,含汞灯应进行危险废弃物毒性测试。如果通过毒性浸出程序(Toxicity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TCLP)测试含汞灯中的汞含量小于0.2 mg/l,则其不被视为危险废弃物,不符合此要求的含汞灯则被视为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
RCRA的目的是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即危险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和处置,其实施法规编录于40CFR Parts 260-299。根据法规要求,处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工厂必须向EPA或EPA授权的州机构获取许可。RCRA还为非危险废弃物设定了一个管理框架。
UWR(40 CFR part273)对普通废弃物的生产者责任、标识、储存、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法规的定义,普通废弃物包括含汞灯具(灯管)、废旧电池、水银温度计、农药等等。40CFR part 273.13规定了普通废弃物灯的管理要求。40 CFR 273.14中则规定了含汞灯的标签/标志要求,要求含汞灯在每个灯、容器或包装上清晰可见地标明以下文字:“普通废弃物-灯”(UniversalWaste-Lamp(s))、或“废弃灯”(WasteLamp(s))、或“使用过的灯”(UsedLamp(s))。
除了联邦法规,各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含汞灯进行监管。各州有关含汞灯的管理法规不尽一样,有些州的要求比联邦政府的要求更为严格,规定了某些含汞灯的汞含量要求、产品标签要求,并禁售若干含汞灯。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从2005年起禁止在汽车前端或后端加装含汞灯;路易斯安那州规定,由2014年7月1日起,荧光灯泡的汞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除非生产商已取得环保局的豁免,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含汞产品必须依照州条例加上标签;罗德岛州规定由2010年7月1日起,除非生产商取得豁免,否则荧光灯泡的含汞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华盛顿州则规定,于2003年11月20日后制造的含汞荧光灯及包装,须加上适当标签,但此规定不适用于装有含汞灯头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