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端荧光灯
从2004年10月1日起,澳大利亚境内的线性荧光灯制造商或进口商都必须满足AS/NZS4782.2:2004中的*低能效标准要求(MEPS)。
2012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新的GEMS法规框架下的双端荧光灯决定正式生效,该决定适用于通用照明用途的、长度在550mm到1500 mm之间、功率大于等于16 W的双端荧光灯。GEMS法规的*终目的是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鼓励消费者购买高能效荧光灯以逐渐淘汰低能效荧光灯产品。GEMS法规规定双端荧光灯其初始光效和持续光效限值见AS/NZS4782.2:2004的2.2部分。荧光灯光效的测试方法参见AS/NZS4782.1:2004。
当根据AS/NZS4782.1:2004对线型荧光灯做早期测试(100小时)和持续测试(5000小时)时,要求荧光灯的能效值不得低于下表中的值。
表 MEPS:荧光灯*低能效限值要求
荧光灯公称长度L(mm)强制性 | 550≤L<700 | 700≤L<1150 | 1150≤L<1350 | 1350≤L<1500 |
荧光灯典型功率(W) | 16-24 | 17-40 | 28-50 | 35-80 |
早期功效 持续功效 | F100≥66.0and FM≥57.5 | F100≥74.0and FM≥61.0 | F100≥80.0and FM≥70.0 | F100≥85.0a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