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标准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 61(家用和类似电器技术委员会)的SC61F(电动工具安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手持式和可移式电动工具及园林用工具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
IEC电动工具安全标准由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由通用特性要求的条款组成,第二部分“特殊要求”涉及特定类型的电动工具。特殊要求的条款对第一部分相应条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说明等进行补充或修改。某一类型电动工具安全的特殊要求与电动工具安全的通用要求一起使用,则组成了特定类型电动工具安全的完整标准,成为市场准入的技术标准;而对于第二部分尚未涉及的电动工具,按新原理设计的电动工具,只要应用第一部分是合理的,则也可使用。SC61F制订的IEC电动工具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三个系列:
IEC 60745系列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包括IEC 60745-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IEC 60745-2系列《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特殊要求》共21项标准,涉及电钻、砂轮机、链锯等32个小类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
IEC 61029系列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包括IEC 61029-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IEC 61029-2系列《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特殊要求》12项标准,涉及圆锯、斜切割机、台式砂轮机等12个小类的可移式电动工具产品。
IEC 60335系列
草坪及园艺用电动工具的安全标准。包括IEC 60335-2-77、IEC60335-2-91、IEC 60335-2-92、IEC 60335-2-94和IEC60335-2-100共五个标准,涉及电动割草机、草坪修剪机和草坪边缘修边机、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剪刀型草剪,以及园艺用电动吸屑机和吹屑机等产品。以上五个标准需要与*新版本的IEC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一般要求》及其修订件一起使用。
除以上系列之外,SC 61F还制订了电动工具辅助器件的安全标准——IEC61939《用作锯床的锯台:*大锯条直径为315mm的手控圆锯盘用锯台:安全要求》。
现行的IEC电动工具安全标准及其修订情况: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中文名称
1
IEC 60745-1: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2
IEC 60745-2-1: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特殊要求
3
IEC 60745-2-2: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2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特殊要求
4
IEC 60745-2-3: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3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特殊要求
5
IEC 60745-2-4: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4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特殊要求
6
IEC 60745-2-5: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5部分:圆锯的特殊要求
7
IEC 60745-2-6: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6部分:电锤的特殊要求
8
IEC 60745-2-7:1989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7部分: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特殊要求
9
IEC 60745-2-8:2003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8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特殊要求
10
IEC 60745-2-9: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9部分:攻丝机的特殊要求
11
IEC 60745-2-11: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1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特殊要求
12
IEC 60745-2-12: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2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特殊要求
13
IEC 60745-2-13: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3部分:链锯的特殊要求
14
IEC 60745-2-14: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4部分:电刨的特殊要求
15
IEC 60745-2-15: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5部分:修枝剪的特殊要求
16
IEC 60745-2-16: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6部分:电动钉钉机的特殊要求
17
IEC 60745-2-17:2003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7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特殊要求
18
IEC 60745-2-18: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8部分:捆扎机的特殊要求
19
IEC 60745-2-19: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19部分:开槽机的特殊要求
20
IEC 60745-2-20: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20部分:带锯的特殊要求
21
IEC 60745-2-21:2003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第2-20部分:管道疏通机的特殊要求
22
IEC 61029-1:1990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23
IEC 61029-2-1: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1部分:圆锯的特殊要求
24
IEC 61029-2-2: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2部分:摇臂锯的特殊要求
25
IEC 61029-2-3: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3部分:平刨和厚度刨的特殊要求
26
IEC 61029-2-4: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4部分:台式砂轮机的特殊要求
27
IEC 61029-2-5: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5部分:带锯的特殊要求
28
IEC 61029-2-6: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6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特殊要求
29
IEC 61029-2-7:1993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7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特殊要求
30
IEC 61029-2-8:1995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8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特殊要求
31
IEC 61029-2-9:1995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9部分:斜切割机的特殊要求
32
IEC 61029-2-10:199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10部分:型材切割机的特殊要求
33
IEC 61029-2-11:2001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11部分: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特殊要求
34
IEC 61939:2000
用作锯床的锯台-*大锯条直径为315mm的手控圆锯盘用锯台:安全要求
35
IEC 60335-2-77:2002
家庭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77部分: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的特殊要求
36
IEC 60335-2-91:2008
家庭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91部分:步行式和手持式草坪修剪机和草坪边缘修边机的特殊要求
37
IEC 60335-2-92:2002
家庭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92部分:步行控制的电动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特殊要求
38
IEC 60335-2-94:2008
家庭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94部分:剪刀型草剪的特殊要求
39
IEC 60335-2-100:2002
家庭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91部分: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吹屑机、吸屑机和吹吸两用机的特殊要求
SC 61F下设三个标准维护小组(MaintenanceTeams),分别负责以上三个系列标准草案的制订、标准CD(委员会草案)稿的审议,以及协助秘书处解答相关方就以上标准的提问。我国不仅是SC61F的成员,我国的工程师还作为维护小组的成员,实质参与到IEC电动工具安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现阶段我国电动工具行业对IEC标准的同步采标率接近****。
2. 电磁兼容标准
电动工具的电磁兼容标准分为电磁发射(EMI)标准和抗扰度(EMS)标准,分别由IEC的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1SPR)F分会和TC77A电磁兼容技术委员会低频现象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订。
CISPR于1934年6月在法国巴黎正式成立。CISPR在其1950年巴黎会议后成为1EC所属的一个特别委员会。CISPR从*初从事广播接收频段的无线电骚扰及标准制订,逐步发展为开展电磁兼容研究和标准制订。目前,CISPR的6个分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制修订关于特定测量方法与限值的建议、报告、规范和标准,包括除无线电发射机以外的电气设备和设施产生的干扰限值、适用的干扰测量技术等。其中电动工具适用的CISPR标准主要是:CISPR14-1和CISPR14-2。我国作为IEC成员,每年均派代表团出席CISPR的全会、分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部分工作组会议。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同样包含了6个分委会:A、B、D、F、H、I,与CISPR的各分会一一对应,保证无线电干扰标准化工作同国际的接轨。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磁兼容技术委员会(TC77)成立于1973年6月,主要从事抗扰度标准制定和频率范围不大于9kHz的电磁发射标准制定。TC 77设有3个分技术委员会。其中TC77A低频现象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连接到低压供电系统的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涉及电动工的标准主要是IEC 61000-3-2和IEC61000-3-3。
电动工具适用的IEC电磁兼容标准的*新版本及其修订情况: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中文名称
1.
CISPR 14-1:2005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
2.
CISPR 14-2:2008
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族标准
3.
IEC 61000-3-2:2005
电磁兼容-第3-2部分: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
IEC 61000-3-3:2008
电磁兼容-第3-3部分: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