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
1. 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及合格评定的全球方法
为了实现单一市场目标,实施技术协调原则,欧共体提出了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以及合格评定的全球方法,以此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三者的关系。
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是欧盟理事会1985年通过的《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定》(85/C136/01)提出的协调工业产品国家法规的新框架。依据该决定制订的欧盟指令通常被称为“新方法指令”。机械指令、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和户外设备噪声指令均属新方法指令范畴,新方法指令的共同特征是:
仅对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相关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进行强制性协调;
通过公告协调标准给出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详细技术规范;
制造商自愿选用协调标准或其他可以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依据协调标准制造的产品将被推断满足了相应指令对产品的基本要求。
指令规定了其覆盖产品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按照指令规定评定合格的产品上面应加贴CE标志,对个别不需要加贴CE标志的产品,一般也要求随产品附有EC合格声明。
对于证明产品法规符合性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欧盟理事会《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定》(90/C10/01)和《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0/683/EEC,1993年被93/465/EEC替代)确定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基本框架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八种基本模式和八种派生模式,规定所有新方法指令都采用模式方法进行合格评定,也确定使用CE标志作为法规符合性的唯一标志。全球方法所设定的八种合格评定程序基本模式参见家用电器“CE标志”栏目下的“2.合格评定模式”。
2. CE标志概述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是制造商进入欧盟市场的必备条件。贴有CE标志的产品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贴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市场监督的主管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基本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CE标志不是由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检测实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根据认证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CE标志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不适合作为广告。在制作产品目录时,可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3. CE标志加贴方法
电动工具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理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理,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并承担制造商应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铭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要加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通常在以下情况下,CE标志可加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产品为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
CE标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指定技术机构(NB)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或整个(包含设计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NB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NB的编号。如果有不止一个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CE标志及其NB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NB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