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要求
撰稿:admin更新日期:2008-11-18 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规定了电动工具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所必须满足的有关电磁兼容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专门涉及电磁兼容的新方法指令,2004/108/EC管理包括电动工具在内的电子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的电磁骚扰(EMI),要求这些设备产生的骚扰限值在规定的范围内。2004/108/EC还管理电子电气设备可能受到的电磁干扰(EMS),要求产品具备合适的抗干扰能力。
现行的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是对已强制执行11年的原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已废止)的修订和替代。2004/108/EC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被取代的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设备可以销售到2009年7月20日。
1. 电磁兼容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
2004/108/EC指令规定了两种符合性评定途径(下图),制造商或其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可自愿选择其一。
内部生产控制(模式A)
制造商考虑所有的预期工作条件,利用自有资源对产品是否符合EMC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评价和检查,在得出符合结论的基础上编制技术文件(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产品运行)、签署EC合格声明,而后在产品上贴附CE标志。自产品停产之日起,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应将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至少保留10年,以备查验。指令的附件IV中给出了对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内容要求。
内部生产控制+NB审核技术文件
这一途径是在模式A的基础上,通过NB的介入来完成。制造商将编制好的技术文件提交其选定的NB进行评定。制造商应向NB详细说明基本要求中的哪些方面必须由NB进行评定。NB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评定技术文件是否恰当地证明了指令中需要评定的要求得到满足。如果符合性得到了确认,NB将向制造商出具符合性声明,声明的内容**于针对基本要求已评定的那些方面。而后,制造商将这一声明加入产品的技术文件中,继而签署EC合格声明,在产品上贴附CE标志。
2004/108/EC指令明确了合格评定是制造商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是否选择NB介入合格评定过程中完全由制造商决定,在协调标准没有完全应用于评定时也如此。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制造商可以自行按照内部生产控制模式进行符合性评定,但出于降低企业风险的考虑,建议技术和试验设施条件较弱的制造商还是选择NB进行专业的合格评定。电磁兼容指令相关的公告机构信息可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的“NBsList ”获得。
需要注意的是,当制造商没有采用协调标准或只部分采用,必须在技术文件中对其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解决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和解释,包括制造商如何根据相关现象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描述、所做设计计算结果、进行的检查和测试报告等。
2. 电动工具产品的电磁兼容协调标准
2004/108/EC指令下适用于电动工具EMC要求的协调标准由CENELEC的TC210负责制定,CLC/TC210还负责欧洲范围内EMC标准的制定和相应IEC标准的转化工作。通常情况下,某一特定的EMC标准并不能包括EMC指令所规定的所有电磁兼容要求,它们可能仅考虑抗扰度、高频发射或低频发射现象。为满足EMC指令中所有电磁兼容的保护要求,电动工具出口制造商必须采用与其产品相关的所有EMC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进行全面的合格评定。电动工具适用的电磁兼容协调标准如下表(截至2008年11月4日):
EMC要求 | 协调标准编号及其修订件 | 对应的IEC标准 | 备注 | |||
发射 (无线电干扰) | EN 55014-1:2000 +(作废) EN 55014-1:2000/A1:2001+ EN 55014-1:2000/ A2:2002 | CISPR 14-1:2000 CISPR 14-1-am1:2001 CISPR 14-1-am2:2002 | EN55014-1:2000及其修订件A1:2001和A2:2002共同使用作为符合性推断依据的终止期为2009年9月1日 | EN 55014-1:2006 | CISPR 14-1:2005
| 该标准将于2009年9月1日后替代EN55014-1:2000及其修订件A1:2001和A2:2002,建议优先采用该标准。 |
抗扰度 | EN 55014-2:1997 + EN 55014-2:1997/A1:2001 | CISPR 14-2:1997 CISPR 14-2-am1:2001(已作废) |
(谐波) | EN 61000-3-2:2006 | IEC 61000-3-2:2005 | |
发射 (电压波动) | EN 61000-3-3:2008 | IEC 61000-3-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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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志及说明书要求
根据2004/108/EC指令第九条,电动工具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志及说明书的通用要求包括:
电动工具产品上应标明型号、批次、序列号或其它用于标识产品的信息;
每个电动工具产品上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供体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其产品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
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电动工具,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
在随电动工具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使工具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