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评定程序
机械指令覆盖范围内产品合格评定程序的流程如下图所示。在指令附件IV中列出了高潜在危险机械及经选定的安全零件,由此将机械区分为危险机械(属附件IV)和普通机械(非附件IV)两大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分属危险机械和普通机械的电动工具,其安全性符合评定程序也将采用不同的模式。
1. 列入危险机械(附件IV)范畴的电动工具
这类工具的合格评定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涉及的产品包括:
手持式工具:手持式圆锯、手持式链锯
可移式工具:圆锯、平刨和厚度刨、带锯、开榫机、单轴立式木铣
对于以上工具,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在自己进行合格评定后,还必须将技术文件送NB备案、验证标准使用的正确性或进行EC型式试验,以确认产品符合指令要求。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产品的制造与协调标准相符合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可在下述三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备齐指令附件VI所要求的文件,送交NB,该机构收到文件后,会尽快通知已收到该文件,并已存档(备案);
备齐指令附件VI所要求的文件,送交NB,该机构检验是否正确使用指令相关的协调标准,合格后,出具证书;
选送电动工具样品,交NB以进行附件VI所述的EC型式试验,经该机构试验合格后,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证书包括试验条件、试验结论、试验的描述等。
(2) 产品的制造不符合或仅部分符合协调标准,或无标准可循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应选择上面所列的第三种方式,通过公告机构进行EC型式试验。
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应自行确认生产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或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描述的型式的一致性,拟定相应的EC合格声明并在其产品上加贴CE标志。安全部件不贴附CE标志,但所有电动工具及其安全部件都必须附有EC合格声明。
机械指令相关的公告机构信息可通过欧盟委员会#的“NBs List ”查询。
2. 列入普通机械(非附件IV)范畴的电动工具
危险机械范围外的电动工具产品均属普通机械,这些电动工具的合格评定,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可采取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即“技术文件+EC合格声明+贴附CE标志”。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在签署EC合格声明前,必须对产品进行自我合格评定,并准备一套应用欧盟的一种官方语言编写的,证明该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见附件V),以备查验。该技术文件须在*后一件产品生产后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