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噪声测量方面与机械指令(98/37/EC)的关系
噪声指令和机械指令(98/37/EC)中都对各自法规效力范围内的产品提出了噪声的测量和标识要求。对制造商来说,为避免重复测量和不必要的程序,应当熟悉法规要求的差异,合并测量程序。这样不仅简化了测量环节,又达到了分别满足两指令要求的目的。
对于不属于噪声指令管制范围的电动工具,应按照机械指令的规定,测量产品工作位置的A计权声压级。如果测得的结果高于85dB,则必须测量噪声的A计权声功率级。机械指令并未规定具体的测量方法,制造商可自由选择。机械指令测量的结果必须在产品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中予以体现。
对于适用机械指令和噪声指令的电动工具,必须按照两指令的要求,既要测量声压级,又要测量声功率级,而不管声压级的水平如何。机械指令下有关声功率级测量的协调标准则不再适用,产品噪声声功率级的测量应遵循噪声指令的要求。为避免重复测量,建议制造商可依据噪声指令对产品测量时工作条件的要求,在相同的条件下,完成声压级和声功率级的测量。噪声指令给出了相关的产品测量声功率级的方法和测量时工作条件的要求,规定制造商必须提供其产品的保证声功率级。这意味着考虑到测试样机和生产的实际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测量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测量产品实际的噪声声功率级可能高于样机的测量结果。在标识要求上,噪声指令只规定在产品本体上标识其保证声功率级,而没有对说明书做此规定。当产品测得的噪声声压级高于85dB时,说明书中所标注的声功率级应为保证声功率级(若产品不适用噪声指令,则说明书标注实际测量的声功率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