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及说明书要求
1. 标志
根据机械指令附件I的1.7.3条,对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动工具,其标志与标识的通用要求如下所述。
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清晰、耐久的标志: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CE标志;
系列或型号标识;
序列号(如果有);
产品制造年份。
预定在潜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在产品上表明。
电动工具还必须标有有关机械类型和安全使用的全部信息(例如旋转件的*高转速、安装刀具的*大直径、质量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机械指令(第八条第6款),当机械要符合其他指令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也要求加贴CE标志的情况下,则加贴CE标志应表示该机械也符合其他指令的这些规定。
2. 说明书
根据机械指令附件I的1.7.4条,对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动工具,其说明书的通用要求为:
(1) 必须附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说明书:
除出厂编号外,重复在产品上标记的信息(见4.5.1节),并提供为便于维修而附加的适当信息(例如进口商地址,修理者地址等);
考虑电动工具正常使用和预见其合理使用习惯的预定使用范围;
操作者可能占据的工作位置;
安全说明;
交付使用;
使用;
搬运,给出电动工具产品质量及其需要经常单独运输的零部件质量;
装配、拆卸;
调整;
维修(维护和修理);
必要时,有培训说明;
必要时,有与电动工具产品配套工具的基本特性。
必要时,说明书中还应提醒注意电动工具不宜使用的场合。
(2)说明书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以欧共体内的一种语言来编写;交付使用时,必须附一份由原文说明书翻译为电动工具产品使用国一种语言的说明书及该份原文说明书,说明书的翻译工作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进行,或由引入电动工具产品至所述语言区的人完成;作为例外,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聘请专业人员使用维护说明书,可以降低要求,只用一种该人员了解的欧共体语言编写。
(3)说明书必须包括用于电动工具的启用、维护、检验、正确操作检查,以及机械修理时所需的各种必要图样和图表,特别是有关安全的使用说明。
(4)任何描述电动工具的文字说明不得与安全方面的说明相矛盾;描述电动工具的技术文件必须给出关于其发射的空气传播噪声的信息;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应给出由其传递的有关振动的信息。
(5)必要时,说明书必须给出装配和安装的要求,以减小噪声和振动(如减震器的使用,基础的型式和质量等)。
(6)说明书必须给出下列关于电动工具发射的空气传播噪声数据。可以是实际噪声值,或是根据对同类工具测量的所得值:
工作位置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何处超过70 dB(A),何处不超过70 dB(A)时,必须如实说明;
工作位置瞬时峰值C计权声压级何处超过63 Pa(130 dB相当20 mPa);
当工作位置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超过85 dB(A)时,应给出电动工具发射的声功率级。
标准不适用时,声压级必须采用*适于电动工具的方法测量。
制造商必须指明测量时电动工具的工作条件和所采用的测量方法。
当工作位置不确定或不能确定时,声压级必须距表面1 m,距地面或脚踏板1.6m高度的地方测量。必须指明*大声压的位置和数值。
(7)如果制造商预计该电动工具将在潜在爆炸环境中使用时,说明书中必须给出全部所需要的信息。
(8)当预计电动工具可能是由非专业操作人员使用时,说明书中对使用及上述有关基本要求的用词和编排必须考虑这些操作者的一般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