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层面对氟利昂/制冷剂的要求
1963年12月17日,美国国会通过《洁净空气法》(Clean AirAct)对联邦机构和各州合作处理空气污染的方法做出了规定,该法案历经多次修订,是一部关于如何并且保护美国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具有里程碑式的法律。美国环保署(EPA)主要负责实施这项法案,以保护和提高美国的空气质量。同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该法案被包含在《美国法典》第42节85章中,该法案*后一次大的修订在1990年。该法案中将按照臭氧消耗潜势值将可能对臭氧层产生温室效应的物质分为两类:
I类物质: 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哈龙1211、哈龙1301、哈龙2402、CFC13、CFC-111、CFC-112、CFC-211、CFC-212、CFC-213、CFC-214、CFC-215、CFC-216、CFC-217、##、甲基氯仿等;
II类物质:HCFC-21、HCFC-22、HCFC-31、HCFC-121、HCFC-122、HCFC-123、HCFC-124、HCFC-131、HCFC-132、HCFC-141、HCFC-142、HCFC-221、HCFC-222、HCFC-223、HCFC-224、HCFC-225、HCFC-226、HCFC-231、HCFC-232、HCFC-233、HCFC-234、HCFC-235、HCFC-241、HCFC-241、HCFC-242、HCFC-243、HCFC-244、HCFC-251、HCFC-252、HCFC-253、HCFC-261、HCFC-262、HCFC-271等。
公众也可向环保署建议添加新的关注物质,I类物质不能被移除,II类物质只能被移至I类物质中。列入I类物质或II类物质的产生、进口、出口需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1995年EPA已经禁止使用CFC类含氟化合物,取而代之的是危害性比较小的HCFC类化合物,并计划于2030年禁止使用该类化合物。
该法案对法案中提及的各个名词进行的明确的界定。如“电器”指任何含有和使用制冷剂的家庭或商业用途设备,包括任何空调、冰箱、冷冻机或冰柜,部件不被视为“电器”。“某日期前制造”指设备的制冷剂回路为完整的,设备具有功能、填充满制冷剂并且准备供预定用途使用的日期。对于预填充设备组件,该日期意味着这些组件完全由原始设备制造商生产,填充好制冷剂,并且准备用于州际贸易的原始销售或分销的日期。“州际贸易”指产品包括从销售点到*终消费点的整个销售链。它包括美国境内进口产品的销售或分销,以及打算出口产品的销售或分销。
2009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EPA)公布了两项在2010年限制提供和使用氟氯烃(HCFCs,包括R-22)的规定。第一项规定分配了氟氯烃(HCFCs)生产和进口的允许值。第二项规定则禁止销售或分销预先填充有HCFC-22或HCFC-142b的空调和制冷产品及其部件。
(1)2010年氟氯烃分配规定
该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涉及所有含氟氯烃制冷剂的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制造和使用。法规规定了在2010~2014期间氟氯烃(HCFC)的生产和进口限值,以达到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2010年逐步减少的上限值。在为期5年的控制期(每个年度是一个控制期),该规定分配了消耗臭氧潜能(ozone-depletingpotential,ODP)12355吨总消耗量和ODP 11621吨总生产量的氟氯烃允许值。
在2010-2014年的5年里,具体通过降低特定物质的进口和生产的允许值,该规定在2010~2014期间每年分配较少的HCFC-22,这种减少反映了未来对HCFC-22需求的降低。现行法规允许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生产和进口HCFC-22和HCFC-142b,但**于2010年1月1日前生产的服务设备。EPA也颁布了HCFC-123、HCFC-124、HCFC-225ca和HCFC-225cb的允许值。
(2)预填充设备规定
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含HCFC-22、HCFC142b或两种物质混合物的预填充空调和制冷设备及其部件的销售和分销。该禁令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电器及其部件。《2010年氟氯烃分配规定》连同现行的40CFR82.16(c)的要求,可禁止美国制造商自2010年1月1日起向新生产设备填充HCFC-22或HCFC-142b,预填充设备规定影响到进入美国前被填充HCFC-22或HCFC-142b产品的销售和分销。
对于设备,新规定允许销售和分销2010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含HCFC-22或HCFC-142b预填充设备。对于此后生产的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分销所有含HCFC-22或HCFC-142b的设备,无论为全新或翻新品。对于设备中使用的零部件,新规定允许销售和分销2010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含HCFC-22或HCFC-142b的预填充零部件。而在此后,这些预填充零部件只可用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设备中,除非该预填充零部件中包含回收的HCFC-22或HCFC-142b。该规定同样限制在该规定生效前生产的设备中使用原始HCFC-22和HCFC-142b。对于2010年1月1日及之后生产翻新设备,允许使用回收利用的HCFC-22和HCFC-142b。该规定不影响已经投入使用的设备的销售和分销,仅用于限制将投入市场中的HCFC-22和HCFC-14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