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回收法》
1998年6月,日本颁布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于2001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提供了一个由零售商负责收集、制造商负责回收的系统。该法管制的家用电器包括空调、电冰箱(冷藏箱、冷冻箱)和洗衣机。废旧家电的回收的流程见下图:
废旧家电回收的管理机构为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详细信息请参见其家用电器回收法专栏。
相关法规:
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日文)
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实施令(日文)
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实施规则(日文)
技术报告:
AEHA:日本家用电器产品评估手册(第4版) Executive Summary of Product AssessmentManual for Electric Home Appliances in Japan(Version4)(2007-01)(日英对照)
《家用电器回收法》中,各相关方的职责为:
a. 消费者:支付回收费用
适当地废弃(disposal);
支付收集和回收的费用。
b. 家用电器的零售商:收集(collect)和运输废旧电器
从废弃家电的商业机构,收回(take back)其销售的家用电器;
根据需要更新家电的消费者的要求,收回旧家电,并且将收集的旧家电运送至该电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
将家电回收的票据签发给制造商和指定机构,并且将复印件交给废弃者;
在商店的明显位置公示收集和运输的费用。
c. 家用电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废旧家电
从零售商收回他们生产或进口的家用电器;
回收(recycle)这些废旧家电;
公布这些废旧家电的回收费用。
d. 指定机构(日本家电协会AEHA)
回收那些不清楚其制造商的家用电器(无主电器)或由特定制造商委托的电器(生产量小于90万台的空调制造商;生产量小于45万台的冰箱制造商;以及生产量小于45万台的洗衣机制造商);
e. 市政当局
将他们收集到的废旧家电送交制造商和指定机构,并且回收这些废旧家电。
这里,“回收”(recycle)是指从废旧家电拆下其零部件和材料并再使用(作为新产品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或收费/免费将其转交给那些再使用者。“回收”包括热量回收或使用废物作为燃料。如今法律要求家电的回收应满足特定的回收率(回收率=被回收物料的重量/ 用于回收的电器整机的重量),其中空调为60%,电冰箱和洗衣机为50%。
日本家电协会(AEHA)负责家电回收票据系统的运作,该系统便于支付和收集回收的费用。回收费用可以通过零售商或邮局支付。
《家用电器回收法》的管理机构为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商业与信息政策局-信息和通信电子司(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Electronics Division, Commerce & Information Policy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Industry,网址http://www.meti.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