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SS系统
澳新两国的电气安全法规符合性管理采用的是产品投放市场前的批准制度,它以供方自我声明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入市前的型式试验确认+供方合格声明+官方批准证书(公告产品)+市场监督”的方式。该制度是在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基础上经法定管理机构批准,可操作性强,节省时间,评定费用低。
为了协调统一澳大利亚各州/地区以及新西兰的电气法规,适应竞争性工业的需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专门成立了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ERAC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ERAC在电气产品方面的任务是争取统一的法规环境,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取得共识的电气安全水平。
为了协调统一SAA、A-tick、C-tick等电气安全认证体系,2013年3月1日,ERAC建立并实施了新的电气安全系统(EESS),在各州之间实施国家统一的电气安全法规。新EESS系统涵盖所有额定电压在交流50V~1000V或直流120~1500V、设计或推广作为家庭或类似用途的产品,并将原来的强制和非强制两类产品改变为1类(低风险)、2类(中等风险)和3类(高风险)三个等级分类,将此前定义为公告产品划分为3类,非公告产品划分为1类;列于AS/NZS4417.2:2012《表明电器产品符合法规的标志 第2部分:电器安全法规应用的特殊要求》范围内电气产品分别划分为2类和3类。
对于家用电器而言,原有公告产品清单中的32种家电产品(AS/NZS4417.2中列出)在澳大利亚均划分为3类产品,它们包括:制冷器具、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微波炉、电热水器、房间加热器(电暖器)、浸入式加热器、液体加热器、电灶、吸油烟机、真空吸尘器、电熨斗、电风扇、烤面包机、厨房器具、便携式烹饪电器、毛发护理器具、剃/剪毛发器具、电热毯、柔性加热垫、按摩器具、灭虫器、电池充电器、水床加热器、地板处理机和擦洗机、紫外线辐射皮肤器具、缝纫机、电围栏激励器、住宅用车库门驱动器、垂直和水平移动的门和窗的驱动器、电池驱动电栅栏。在新西兰,除了电热毯、电围栏激励器、灭虫器、房间加热器这4种产品仍为3类产品,其他28种产品列为2类产品。未列入AS/NZS4417.2:2012的家电产品则属于1类产品,1类产品应满足AS/NZS 3820*低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
自2013年3月1日起,所有责任供应商需要为在澳洲当地生产或进口的范围内产品在EESS系统内作相关的信息登记,责任供应商必须是澳洲或新西兰的经营公司实体。各类别的电气产品在澳洲和新西兰销售时都必须在产品上标上RCM标志。所有的供应商和2类、3类的产品必须在国家注册数据库内注册,这也就意味着原来很多不需要注册的非强制性产品在该系统实施以后也需要进行注册。所有由认可发证机构出具的符合证书及证书内容会记录在国家认证数据库内。根据ERAC发布的公告,RCM标志的实施时间表如下:
新的澳洲代理商自2013年3月1日起,新的澳洲代理商必须在新的数据库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RCM标志。
对于已经在ACMA旧数据库已注册的澳洲代理商更新标志有3年过渡期,在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3年内销售的产品可继续使用C-tick或者A-tick标志,不需要重复添加RCM标志,如C-tick+RCM或者 A-tick+RCM。
自2016年3月1日起,即过渡期满后,所有澳洲代理商需要在新的数据库登记,所销售的电子电器产品需统一开始使用RCM标志;A-tick和C-tick标志将被淘汰。
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并没有加入该系统,该系统并不适用于该州。该注册数据库由于未完全准备好,目前很多机构发的证书并不能在该数据库中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