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应对欧盟的RoHS指令,国家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7个部委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立法宗旨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调整的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不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循环利用等行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也称为“中国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别称中国RoHS2.0)(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废止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号令)。
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具体要求方面做了一下调整:
1) 适用范围
原办法修订后,名称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在原办法中称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但核心内容都是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2) 有关合格评定制度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不同的是:对于“第二步”设计的合格评定模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即将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合格评定制度,并依据《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程序另行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措施和办法。
3) 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考虑到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相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