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RoHS指令(2011/65/EU,也称为RoHS2.0)对包括通讯设备在内的**类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做了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等六类有害物质的限制含量。该指令替代原RoHS指令2002/95/EC,欧盟各国必须于2013年1月2日前将新RoHS指令。
RoHS2.0对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的同质物料中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做出了*大浓度规定。其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含量不得超过0.01%;获豁免产品除外。
指令要求制造商要按照(EC) No768/2008/EC决定的附件II模式A制定技术文档,实施内部生产控制程序,或确保其得到实施。满足适用要求后,制造商须进行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
指令中列出了39条获得豁免的内容。详情可查看OJ L 174, 1.7.2011, p8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