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D指令
1. LVD指令的基本要求
对不属于R&TTE指令覆盖范围的交换、接入等系统设备以及传输设备等,在安全方面要求完全符合LVD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早于1973年2月发布低电压指令73/23/EEC,并于1994年按93/68/EEC标识指令进行修改,1995年1月1日前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技术法规。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06年12月发布的低电压指令2006/95/EC,旧指令73/23/EEC于2007年1月16日被废止。*新的低电压指令2014/35/EU发布于2014年3月29日,旧指令2006/95/EC于2016年4月29日被废止。
低电压指令对电气设备综合安全、涉及和结构安全以及信息安全提出了符合性要求,规定了电气设备直接作用引起的危险和间接作用引起的危险的防止要求,如接触保护、过热、辐射、机械和非机械因素的影响、过电流及过电压保护等。低电压指令强调的安全,不仅仅指由于用电的电气设备引起的危险,还包括机械、化学等所有方面引起的危险,包括噪声、震动和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安全的危害,并且提及了那些直接对人体和家畜产生危害的辐射限值要求。
2014/35/EU适用于在限定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气设备(使用交流电时,电压范围为50~1000伏;使用直流电时,电压范围为75~1500伏),除以下设备或现象外:
在爆炸环境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放射性或医学类电气设备;
载货和载人升降机的电气部件;
电表;
家用插头和插座;
电网控制器;
无线电磁干扰;
在船舶、飞机、铁路上使用的专业电气设备,该类设备应符合由成员国参与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安全条例规定;
专业人员使用的,仅用于作为研发用途的定制成套装备。
2. LVD指令与RED指令的关系
RED指令关于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了LVD指令所包含的安全要求。如果设备符合LVD指令下的相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设备符合RED指令对于安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