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实体企业走出去是前提,平台企业是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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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华一仪表来说,能从华一(香港)即期收到货款,又能在60天后才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给新加坡公司。此间有50天左右,可以自由使用这笔货款。
这么做的动机如下:
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境外设立进出口平台公司,打通了境内外贸易路径,可以更好地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内境外两种资源。更重要的是,引进境外优质高效的金融资源成为可能。
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华一(香港)公司TT汇进来的资金,是在收到巴基斯坦银行的信用证承兑电报后,在香港贴现所得,利率相对较低。通过在境外设立出口平台,为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创造了条件。做大境外平台流量。境外平台的贸易流量做大之后,就有可能从当地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可以独立地在境外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者获得贸易融资。这样,境外平台逐渐壮大。打造实体经济走出去的桥头堡。要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实体企业走出去是前提,平台企业是境内企业“一带一路”上的桥头堡。平台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中介,也可以作为跨境并购的主体。
2. 纯粹套利的转口贸易
如果浙江的一家贸易企业,跑到天津某银行去开户,存入百分之百保证金(或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开立180天进口信用证。从新加坡采购标准铜,再转口卖到香港。香港买家即期TT回款。货权凭证是标准仓单,由世界**仓储公司出具。
这样的交易结构,目的何在?(图3)
如果境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年息6%,境外资金成本是4%(包括汇率锁定费用),那么开立一票信用证,在资金上就可以有2%的收益。如果TT回款被用来再次开立信用证,就又有2%的资金收益。这样可以获得循环收益。
这是典型的套利型转口贸易。特征有四:信用证期限较长、标准仓单、有色金属、银行低风险业务。
3. 进口业务变成的转口贸易
此时,企业A能到法院申请止付令吗?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即使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同时,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2. 贸易背景引发的合规风险
首先,正本FCR能替代正本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受FCR或者海运提单。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是FCR(FREIGHT CARGORECEIPT),此种情况银行能否接受?
客户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受益人是钢厂,目前钢材涨价,钢厂强势。钢厂把钢材运到码头以后,就提交仓库签署的货物收据(FCR),要求受益人付款。此时,货物还没有装船,自然没有海运提单。
此种情形,一些地区的监管部门不一定认可,因为无法用正本海运提单来证明贸易背景。
其次,LOI能否替代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