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回收
1. 电子废弃物回收立法概况
美国对于电子产品的环保要求主要体现在各州制定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美国联邦政府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但相当一部分州已经开展相关立法。截至2009年6月,美国已有20个州或特区通过了电子废弃物法案或议案,建立州或地区范围内的电子废弃物回收计划,其中2003、2004、2005、2006年分别有1个州,2007年有5个州,2008年有10个州,2009年有1个州。
下面列出了这20个州通过的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法案/议案及其法定管理部门相关网址:
州/特区
名称
法案签署
时间
回收计划
开始时间
法律/法案名称
管理部门相关网址
加利福尼亚州
2003.09.25
2005.01.01
SB 20 / SB 50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加州整合废物管理委员会(CIWMB)
缅因州
2004
2006.01
Maine's Household Television and Computer MonitorRecycling Law (Title 38, Chapter 16,§1610 Electronic waste)
环境保护部的补救与废弃物管理局(RWM)
马里兰州
2005
5年计划,开始于2006年1月,终止于2010年
House Bill 575 (Statewide Computer Recycling PilotProgram)
House Bill 488 (Statewide Electronics RecyclingProgram),2007.10通过,取代HouseBill 575
环境部(MDE)
华盛顿州
2006.03.24
2009.01.01
Senate Bill 6248
生态部(DOE)
明尼苏达州
2007.05.08
2007.07.01
Minnesota’s Electronics Recycling Act (Minn.Stat. § § 115A.13)
明尼苏达污染控制局(MPCA)
俄勒冈州
2007.06.07
House Bill 2626
环境质量部(DEQ)
德克萨斯州
2007.06.15
2008.09.01
House Bill 2714 (Texas Administrative Code, Chapter 328,Subchapter I,简称为TAC 328)
德州环境质量委员会(TCEQ)
康涅狄格州
2007.07.06
2009.07.01
Connecticut’s E-waste Recycling Law (PublicAct 07-189)
环境保护部(DEP)
北卡罗来纳州
2007.08.31
2010.01.01(2008年议案延迟到2010年执行)
Senate Bill1492(有关废弃物的综合性法案),有关电子废弃物管理详见Sec.16,即Part 2E. Discarded Computer EquipmentManagement。
House Bill 819 (Session Law2008-208):增加了电视机
污染防治与环境援助处(DPPEA)
新泽西州
2008.01.15
2010.01.01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环保部(NJDEP)
弗吉尼亚州
2008.03.11
House Bill 344 (Computer Recovery and Recycling Act2008, 或Code of Virginia§10.1-1425.27~38)
环境质量部(DEQ)
西弗吉尼亚州
2008.04.01
Senate Bill 746 (Code of West Virginia§22-15A-2, 5,24~29)
环保部(DEP)
纽约市
2010.07.01
Int. 728(建立回收计划)、Int.729(制定回收目标)- Electronic EquipmentCollection, Recycling and Reuse Act
环保部(DEP)
俄克拉荷马州
2008.05.13
Senate Bill 1631 (Oklahoma Computer Equipment RecoveryAct)
环境质量部(DEQ)
密苏里州
2008.06.16
Senate Bill 720 (Sec. 260.1050 ~260.1101 Computer Equipment Recovery)
自然资源部(DNR)
罗得岛
2008.06.27
2009.02.01
Electronic Waste Prevention, Reuse and Recycling Act (RIGeneral Laws Chap. 23-24.10)
环境管理部(DEM)
夏威夷
2008.07.01
Senate Bill 2843 (The Hawaii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Act)
卫生部(DOH)
伊利诺斯州
2008.09.17
Senate Bill 2313 (Public Act 095-0959)
环保局(IEPA)
密歇根州
2008.12.26
2010.04.01
Senate Bill 897 (Public Act 394 of 2008)
环境质量部(DEQ)
印地安那州
2009.05.13
2010.04.01
House Bill 1589
环境管理部
注:密苏里州、俄克拉荷马州、德克萨斯州和弗吉尼亚州4州不包含电视机。
2. 美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立法的特点
除了加州采用“消费者责任”的“预付费”(Advanced RecyclingFee,ARF)模式,其他19个州均采用“生产商责任”模式。可见,“生产商责任”模式更受到美国机构和政府的青睐,因为它解决了“无主产品”的支付问题(制造商负责),也激发了制造商生产含有更少有害物质、更易回收产品的动力。
对于“生产商责任”模式,美国的电子废弃物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涵盖的产品范围主要是家用视频显示设备,即电视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以及计算机显示器(这四类产品为美国主要的家庭电子废弃物。有的州包含DVD、VCR、MP3等音视频产品,或键盘、鼠标、传真机、打印机等计算机外围设备。不包括工业用、商用、医疗用或家用电器(白电)用视频显示设备。
(2)由生产商支付收集、运输和回收的费用,消费者可免费回收。一般生产商支付的费用分为注册费和回收费两种形式,回收费依据市场份额(marketshare)或返回率(return share)进行分配。
(3)生产商有标识的义务,即生产者须在其产品上加贴标签,该标签上应有生产商的自有或授权品牌(可以识别生产商),标签应**加贴并且清晰可见。
(4)生产商须向州环保管理部门(如环境管理部或环境质量部)注册,每年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采用并实施一定的回收计划,并将该计划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
(5)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商提交的报告或注册情况对其回收能力进行评估,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符合)企业名单,供零售商和消费者查看。管理收取的相关费用,向相关方宣传推广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知识,并定期对回收系统进行评估,向上级部门汇报。
(6)生产商在规定的期限后,不得销售未加贴标签或未经注册的产品,并在产品销售时或在其网站上提供如何对产品进行回收的信息。
(7)零售商不得销售未加贴标签或未在官方机构网站上公布名单内的企业生产的涵盖产品,并指导消费者如何对产品进行回收及提供相关信息。
下面分别介绍各州的立法情况。
3. 加利福尼亚
2003年9月25日,加利福尼亚州率先推出了《电子废弃物回收法》(ElectronicWaste Recycling Act),即参议院法案S.B. 20,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4英寸以上的视频显示设备(videodisplay devices)的回收再利用和设备中重金属含量限值作出了规定。2004年9月,S.B. 50对S.B.20进行了修订。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再用的管理机构为加州整合废弃物管理委员会(California Integrated WasteManagement Board,CIWMB)。
法案涵盖的视频显示设备包括显示器、电视机和笔记本电脑,2006年12月还增加了带LCD屏的便携式DVD机,但不包括台式电脑及其他产品。法案要求2005年1月1日开始回收计划,并且制定了到2007年12月31日减少电子废弃物和历史废弃物的目标。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包括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可享受电子废弃物的免费收集。
加利福尼亚州采用的是“消费者预付费”(Advanced RecoveryFee,ARF)的模式,即消费者在购买管制产品时支付一定的回收费用(6~10美元每台)。该费用由零售商收取,交由州税务署,*后存入“州电子废弃物回收专用帐户”。该帐户由州政府进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认可的收集商和回收商的费用及相关管理成本。回收费用每两年会调整一次。由于回收费用包含了任何品牌管制产品的收集和回收费用,相当于包含了对无主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2007年9月加州通过了号召采用“生产商延伸责任”(EPR)方法的决议,作为未来加州立法的框架。也就是说,美国唯一采用“消费者责任”模式的州*终也会转为普遍采用的“制造商责任”模式。
法案对有害物质控制也提出了要求,要求涵盖产品应符合欧盟RoHS指令有关重金属的规定,不得销售限值超过RoHS指令规定的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便携式DVD播放机。
4. 缅因州
《缅因州电视机和计算机显示器回收法案》(Maine's Household Televisionand Computer Monitor Recycling Law,详见Title 38, Chapter 16, §1610Electronic waste)制定于2004年4月22日,其法定管理机构为环境保护部的补救与废弃物管理局(RWM)。
该法案涵盖的家用电子设备包括对角线尺寸大于4英寸并且有一块或多块电路板的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阴极射线管(CRT)、CRT设备、平板显示或类似视频显示设备,主要为计算机显示器和电视机。法案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涵盖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的电子设备,并且自2005年1月1日起产品上必须加贴清楚识别其制造商的**性标签。
缅因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基于“生产商责任”模式,涉及市政当局、集中转运站(consolidationfacility)、回收处理厂、制造商和州****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中不同的职责。市政当局负责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确保收回的电子设备送到集中转运站或回收处理厂,支付部分的收集费用。集中转运站负责统一和临时存放市政当局收集来的电子废弃物,并将这些废弃物送至回收处理厂进行回收处理;它还要统计各品牌回收数量(每年3月1日前向州****汇报),计算各品牌制造商应缴纳的回收费用,并向制造商开具发票。制造商则在收到发票的90天内向集中转运站支付相关处理、运输和回收费用。每年州****须依据被回收利用产品的品牌分布,确定分摊的无主废弃物回收费用。
从2007年7月1日起,计算机显示器或电视机制造商每年必须向州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产品回收再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收集的电子废弃物情况、用来回收产品的集中转运和回收服务、对上年度回收量的估计、以及制造商实施的保证产品环境友好管理的体系。
CRT填埋禁令于2006年7月开始生效,而水银产品填埋禁令于2005年7月开始生效。
5. 马里兰州
2005年,马里兰州通过了House Bill 575(Statewide ComputerRecycling PilotProgram),确定了在全州范围实施计算机回收示范计划,计算机制造商可参加该计划或进行自己的回收计划。2007年,马里兰州又通过了HouseBill 488(Statewide Electronics Recycling Program),并于,取代了原先的HouseBill 575,并将电子废弃物的管理范围扩大至电视机等电子设备。
马里兰州电子设备回收计划针对4英寸以上的计算机和视频显示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显示器和电视机等,但不包括计算机外围设备,也不包括那些使用在机动车辆、家用电器。商用、工业用和医疗用设备的视频显示设备。
该电子设备回收计划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计划适用于过去3年内年年销售量平均超过1000台的制造商。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加贴带有其名称或商标的标签,并且向州环境部注册及缴纳注册费后,方能向马里兰州投放新的电子设备。
马里兰州也采用“生产商责任”的资金模式。每年1月1日前,制造商应向州环境部进行注册并缴纳注册费。如果制造商已经实施了回收计划,在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前也应进行注册。注册资料包括制造商的商标名称,实施的回收计划,以及环境部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其中回收计划包括提供详细收回信息的免费电话或网址、实施计划的年度报告(回收的总重量、总数量、以及用于回收、翻新、再使用的程序和方法)。注册费为第一年10000美元,其后每年根据是否运行回收计划缴纳5000或500美元。该费用将进入“州回收信用基金”,而该基金支付相关的回收费用。州环境部会向公众公布注册的涵盖产品制造商的清单。
对于违反本议案注册要求的制造商,将处以每次不超过500美元但总数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
6. 华盛顿州
2006年3月24日,华盛顿州签署了Senate Bill 6248(Chapter 183,Laws of2006)。该法案涵盖4英寸以上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CRT或平板计算机显示器及电视机。电子产品免费收集的对象为家庭、慈善机构、小商业者(少于50个雇员)、学校和小市镇(人口少于5000的市或125000以下的镇以及特区)。
华盛顿州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资金模式也是基于“生产商责任”,制造商支付涵盖电子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回收费用。到2009年1月1日,制造商应实施并完全运行一定的回收计划。回收计划分为法律建立的“标准计划”和州生态部(DepartmentofEcology)许可的个人计划,无论哪种计划,都应覆盖整个州每个市镇的城乡区域。制造商可自行选择参加标准计划或个人计划,个人计划无法获得许可的制造商都(如电视机销售不超过10年、或计算机及其显示器销售超过5年、或生产无牌产品、或返还率小于5%的制造商)应加入标准计划,标准计划为那些不愿建立和运行自己回收计划的制造商提供安全可靠的方式。
截至2008年2月1日,所有初次建立的标准计划和个人计划应向州生态部提交相关资料,州生态部对其进行审核。标准和个人计划应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州生态部根据标准和个人计划的年度抽样确定每个制造商的返还率(returnshare)以及等价回收量(equivalentshare)。每年6月1日前,生态部会通知制造商上一年电子产品的等价回收量。如果制造商没有达到该等价回收量,应支付生态部差距的数额;如超过目标值,生态部则于9月1日前返还超过的数额。电子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回收费用为45美分每磅,管理费用为5美分每磅。
自2007年,每年1月1日前,制造商应向生态部注册并缴纳一定的年费,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注册包括以下信息: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制造商的商标名称、销售方式、是否加入了标准或个人计划等。注册者在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14日内向生态部提供变更信息。
华盛顿州有些县镇通过了禁止填埋的禁令。
7. 明尼苏达州
2007年5月8日,明尼苏达州州长签署了《明尼苏达电子产品回收法案》(Minnesota’sElectronics Recycling Act,即Minn. Stat. § §115A.13),要求对销售给家庭或消费者的视频显示设备进行收集和回收。管制的视频显示设备包括家用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外围设备(打印机、传真机、键盘等)、电视机、DVD播放机、录像机(VCR)。
明尼苏达州也是采用“生产商责任”制度,由制造商支付收集、运输和回收的费用。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每年必须向明尼苏达污染控制局(MPCA)注册并缴纳注册费和回收费,负责从家庭或消费者手中收集和回收废弃视频显示设备,并且每年9月1日前向MPCA递交一份详细描述其回收结果的年度报告。
注册费第一年为5000美元,之后每年为2500美元。回收费用根据市场份额(market share)确定:
2500+((A×B)-(C+D))×E(单位:美元)
其中A为前一年销售的家用视频显示设备的重量(磅),B为企业须回收的产品的比例(第一年为0.6,其后每年为0.8),C为前一年制造商回收的产品重量(磅),D为制造商用于计算回收费用的回收信用值。E为估计的每磅回收费用:如果回收<50%,E=0.5美元/磅;回收50%~90%,E=0.4美元/磅;回收>90%,E=0.3美元/磅。
对于小型企业(年销售量小于100台),注册费为1252美元每年。
年度报告包括前一年销售的视频显示设备及其每一型号的总重量和估计值、收集和回收产品的总重量、以及回收信用值。
法案规定,如果产品六种有害物质*大浓度限值超过RoHS指令,企业在注册时应报告MPCA。法案也规定了每年的收集和回收的目标:第一年的回收目标为前一年销售总重量的60%,或支付等价的回收费用,之后每年为前一年销售总重量的80%,体现为上述公式的B。
8. 俄勒冈州
2007年6月7日,俄勒冈州通过了House Bill2626议案,要求计算机显示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和电视机的制造商应满足一定的回收要求。2009年1月1日,制造商应在俄州建立适合的收集和回收计划。家庭、小商业者、小型非营利机构、以及一次在收集点丢弃的废弃物不超过7件的任何实体可享受免费的电子废弃物收集。
俄勒冈州也采用“制造商责任”模式。制造商应于每年10月15~12月31日期间向州环境质量部(DEQ)注册,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和回收费。注册费的发票在每年5月1日寄出,并且不迟于9月1日交付;回收费的发票于7月1日发出,并且不迟于9月1日交付。制造商还要参加一定的回收计划,注册时须指出参加的是何种回收计划(州合同商计划、制造商自己的计划、或企业集团计划)以及如何保障收集、运输和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的具体措施。
2008~2011年,制造商须缴纳的注册费根据其市场份额(前一年该品牌制造商的销售量/州总销售量)确定:市场份额>1%时,注册费为15000美元;0.1%市场份额1%时,5000美元;0.01%市场份额<0.1%时,200美元;市场份额<0.01%,40美元。2012年,环境质量部会根据收支情况调整注册费。
回收费用则根据前一年的返还率计算,返还率为某一品牌制造商管制产品总重量与所有品牌制造商管制产品总重量之比,返还量为返还率与前一年收集的管制产品总重量之积。参加州合同商计划的制造商向环境质量部支付根据返还率计算的回收费,而参加自己回收计划的制造商则支付未达到返还量的差额费用。
环境质量部每年会审核制造商提交的回收计划,并在网站上公布注册的制造商名单,以及每个制造商的返还率和返还量。环境质量部征收的费用会存入州财政部的“电子设备专用帐户”,该帐户的资金专门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除了废弃车辆、废弃大型家用和工业用电器、旧燃油、轮胎、铅酸电池,法案中还规定禁止在处理厂填埋涵盖的电子设备。
9. 德克萨斯州
2007年6月15日,德克萨斯州通过了House Bill 2714(TexasAdministrative Code, Chapter 328, Subchapter I,简称为TAC328),要求对计算机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实施回收计划,并于2008年9月1日开始生效。其法定管理机构为德州环境质量委员会(TCEQ)。
法案要求制造商销售计算机设备前,应采用并实施一定的回收计划,并在产品上加贴带有制造商品牌的标签且清晰可见。回收计划应使得消费者可以方便地免费回收其计算机设备。收集方法可为以下一种或几种(仅为示例):免费邮寄、开放并且配备人员的收集点、收集活动。收集服务也可使用现有的收集和集中转运设施来处理计算机设备,包括电子产品回收商、修理厂、其他日用品的回收商、再利用组织、非营利组织、零售商、地方政府等。
10. 印地安那州
2009年5月13日,印地安那州通过了House Bill1589。其模式同明尼苏达州法案涵盖的产品同,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键盘、打印机等)、传真机、DVD播放器、VCR和4英寸以上视频显示设备(电视机、计算机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等)。针对的对象为家庭、公立学校和小商业者。
印地安那州也是采用“制造商责任”模式。法案规定,从2010年开始,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应于每年4月1日前(每年的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为一个回收计划年度)向州环境管理部注册并缴纳注册费。注册费将存入“电子废弃物基金”。注册费第一年为5000美元,之后每年2500美元。除了注册费,制造商还须缴纳达不到回收目标的回收费,该费用将存入“印地安那回收促进与援助基金”。回收费用的计算方法类似明尼苏达州。对于小型企业(年销售量小于100台),无需缴纳注册费和回收费。
产品上应加贴带有制造商品牌的**性标签并清晰可见。制造商每个计划年度应达到至少60%的销售总重量的回收目标。2011年后每年6月1日前,制造商应向州环境管理部报告前一计划年:销售总重量;收集或计划收集的涵盖产品总重量;回收信用积分情况。其中回收信用积分=(制造商已回收或准备回收的产品量-要求制造商回收的产品量)×20%。
州环境管理部应审查制造商递交的注册资料,并通知制造商如果资料不完全。环境管理部应在网站上公布通过注册的企业名单及其品牌,并及时更新信息
注册时在提交的说明中应披露是否超过RoHS指令的*大浓度限值以及豁免情况,并且从2010年起禁止在垃圾厂填埋或焚烧涵盖的电子产品。
11. 其他一些重要的法规和研究报告
总统第13423号行政令——加强联邦环境、能源和运输管理 Executive Order 13423:Strengthening Federal Environmental, Energy, and TransportationManagement(2007-01-26)
总统第13423号行政令实施指南 Instructions for Implementing Executive Order13423(2007-03-29)
回收技术产品:电子废物政策问题概况 Recycling Technology Products: An Overview ofE-Waste Policy Issues(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