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典型的套利型转口贸易。特征有四:信用证期限较长、标准仓单、有色金属、银行低风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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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套利的转口贸易
如果浙江的一家贸易企业,跑到天津某银行去开户,存入百分之百保证金(或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开立180天进口信用证。从新加坡采购标准铜,再转口卖到香港。香港买家即期TT回款。货权凭证是标准仓单,由世界**仓储公司出具。
这样的交易结构,目的何在?(图3)
如果境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年息6%,境外资金成本是4%(包括汇率锁定费用),那么开立一票信用证,在资金上就可以有2%的收益。如果TT回款被用来再次开立信用证,就又有2%的资金收益。这样可以获得循环收益。
这是典型的套利型转口贸易。特征有四:信用证期限较长、标准仓单、有色金属、银行低风险业务。
3. 进口业务变成的转口贸易
有些客户到银行来开立信用证时,不确定是一般进口还是转口贸易。要在承兑时才能根据货物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到时如果境外市场的价格较好,就在货物进关之前转卖境外,成了转口贸易。
另有一种情况,本身是进口业务,却要做成转口贸易。如图4:
A公司先从沙特进口,再出口到香港平台公司,经销商从香港进口。这么转来转去,看似劳民伤财,其实有其道理。
A公司是沙特原料厂的一级经销商,国内经销商要进货,只能通过A公司。但是A公司拒绝直接卖给国内经销商,原因是国内结算要用人民币,而A公司从沙特进口要用美元结算,里面就有汇率风险。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即使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同时,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2. 贸易背景引发的合规风险
首先,正本FCR能替代正本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受FCR或者海运提单。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是FCR(FREIGHT CARGORECEIPT),此种情况银行能否接受?
客户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受益人是钢厂,目前钢材涨价,钢厂强势。钢厂把钢材运到码头以后,就提交仓库签署的货物收据(FCR),要求受益人付款。此时,货物还没有装船,自然没有海运提单。
此种情形,一些地区的监管部门不一定认可,因为无法用正本海运提单来证明贸易背景。
其次,LOI能否替代正本提单?
LOI(LETTER OF INDEMNITY),即赔偿保证书,是油品贸易行业特有的提货单据,由卖方出具。
LOI上,一般会列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提单日等;会说明虽然卖方无法提交正本提单,却拥有完整货权并将其转让给买方;卖方会承诺尽快提交提单等装运单据,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利息等;也会申明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限,列明LOI效力的终止条款。
在油品贸易中,一般会使用租船合约提单,一条油轮动辄几十万吨,往往会卖给十几甚至几十个买家。
此时,正本的租船合约提单只有一份,要分割给不同的买家,不太方便。同时,在油品贸易中,一票货物往往要经过多次转卖,在多次转手过程中,有时不知道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会被留置在哪一道手里。绝大多数的油品贸易商,手里都没有正本提单。
因此,油品贸易的提货凭证,往往就是由卖家出具的LOI。这个事实在油品行业里面,是一个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