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股票减持节税方案(IPO小股东)
此处指的IPO小股东是指除开本文前述各类股东外的属于《减持新规》里的“特定股东”范畴。对于特定股东,仅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向其发行的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
1、是否需要预披露?
不需要。
2、能够减持多少?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则的规定。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不适用上述规则的规定。
(4)采取赠与方式的
赠与人、受赠人在赠与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减持规定;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减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