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税筹方案(创投机构)
本文所说的创投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并在上市公司上市前就已是公司股东的创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在所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减持所持该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IPO前股份,适用该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一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图25:创投机构竞价交易减持规则
2、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图:创投机构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特别提示: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4、通过赠与方式减持股份
创投基金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赠与后,创投基金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赠与人、受赠人在赠与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5、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方式减持股份
①创投基金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分投资期限不同:
图:创投机构司法执行竞价交易减持规则
②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分投资期限不同,适用如下:
图28:创投机构司法执行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③创投基金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的,过户后,创投基金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过出方、过入方在非交易过户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创投基金大股东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适用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