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如何?(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围绕“控制”的概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减持新规》里没有明确对实际控制人的减持作限制,但在第九条规定了“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如果两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则控股股东的减持规定适用实际控制人;如果不是,则注意以下几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无论采取竞价交易还是大宗交易都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