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注册出资人及实控人要求(2023年新规)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验及任职
规制事项 | 《登记备案办法》 | 《登记材料清单》 |
工作经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
任职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