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私募基金专职员工要求:“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解读:《办法》及其配套登记指引首次对“专职员工”作出了明确定义,并且对管理人中专职员工的数量提出了要求。目前实操中,管理人登记需报送员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但考虑到《办法》中新增明确了签订劳务合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委派的情形,未来管理人登记的资料报送或会更灵活。《办法》对员工在关联企业中兼任职务的情形给予一定的宽限余地,该等宽限的具体情形还有待后续实操及规则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