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要求新出炉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境外实控人的认定标准对齐。
管理团队跟投出资要求
本次修订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低实缴出资额要求得到明确,同时对管理团队提出出资要求。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均需直接或者间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额的20%或200万元人民币(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团队从业年限、经验及任职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应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
对于工作经验及投资业绩的具体认定标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指引3号》”)进行了明确约定。
《登记备案办法》及《指引3号》对于“兼职”进行了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项下的兼职。
中止办理与终止办理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办理程序。对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约定的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本次修订后的中止办理环节,更侧重于其程序性功能,待与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等相关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争议纠纷、社会舆情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可恢复拟登记机构的申请程序;《登记备案办法》本次新增的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则兼具程序和实质要求;特别是拟登记机构因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登记要求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此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