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转口贸易方办理入关出关手续、办理换柜的时间等中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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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贸易制裁,或者战争,宗教等因素。但到现在,主要是因为贸易制裁,避开高额关税,而采取的贸易运输方式,转口港,也叫2程进行换柜,出CO(产地证)。
截至目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一共发布了3份加税清单,
第一份价值340亿美元的818项产品,在7月6日已经开征,加税25%;
第二份价值160亿美元的279项产品,在8月23日正式开征,加税25%;
第三份价值2000亿美元进口自中国的,在9月24日起商品征收10%关税。
不少公司开始考虑转口贸易避**税。当然也有一部分企业是早就已经在做转口。
转口贸易注意事项
需要让买家知道,切记,不要不告诉客户就直接转口了。包装上面,因为要转口的,包装上用中性包装,或者注明第三国产地,不能有“MADEIN CHINA”标识,或者能够识别出来是中国的产品。
T/T的方式,通知客户付款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打给国内,国内生产。客户打余款到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国内,国内寄单据给代理公司,或者给其电放。
对于有些是信用证操作的,由于给客户的清关单据是第三方国家的,而信用证是交单收汇的,信用证要注明好第三方文件可接受。
找好一个在第三国(台湾,东南亚等)的转口贸易公司,并和他们签好合同,要注意,也要查一下美国对该国的关税费用。与美国客户讨论,是否可以接受第三方代理的出口文件作为付款条件,是否能以代理方所提供的出口文件作为清关文件,美国客户了解同意之后,将货款或者信用证开给转口贸易的那个三方代理公司,和客户确定好合同,按照谈好的这些条款,让美国客人和这个三方公司按照这个合同签署,交期这里要增加,要计算从中国装船到三方转口国的时间,考虑转口贸易方办理入关出关手续、办理换柜的时间等中转时间,并留一定余地。
简单一点就是三方代理公司就相当于是第三地的贸易公司,向我们采购之后再转卖给美国,一样的处理方式,只是利润变成了我们的代理费用,操作上我们把关而已。
如果还没有操作过的,那么一定要谨慎操作,先从小额开始。
转口贸易是什么?
卖家或制造厂商,贸易并不再直接在中国和目的消费国之间进行,而是借助生产力同样发达的第三方国家转手进行买卖交易,转
理论上讲,这笔钱应该放在企业的账户上,等信用证到期,对外支付。实际上,这笔钱有没有可能被挪用?有没有可能被人携带出逃?
事实上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了。
转口贸易企业A的一个业务员,将卖货所得资金席卷一空,潜逃境外。这家企业是轻资产贸易企业,本没有多少家底,根本没有能力来支付未到期的、总额将近1亿人民币的多个信用证项下货款。当初银行发放授信时为这家企业担保的公司也是自身难保,无力代偿。
于是,开证行不得不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支付。企业A欠开证行近1亿人民币。
此时,企业A能到法院申请止付令吗?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2. 贸易背景引发的合规风险
正本FCR能替代正本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受FCR或者海运提单。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是FCR(FREIGHT CARGORECEIPT),此种情况银行能否接受?
客户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受益人是钢厂,目前钢材涨价,钢厂强势。钢厂把钢材运到码头以后,就提交仓库签署的货物收据(FCR),要求受益人付款。此时,货物还没有装船,自然没有海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