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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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理解,打个比方,A单位将从韩国购买的货物销售给俄罗斯的一家企业,货物直接从韩国发往俄罗斯,产品并未入境,这种情况就属于转口贸易。在这种贸易方式下,货物买卖全部发生在境外,未到我国境内。
如果货物进入保税区,企业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不属于转口贸易业务。
那转口贸易是否要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呢?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以上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外购入的货物未入境再销售给境外,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企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再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项下,向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报关离境,不属于出口货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税事项。
转口贸易 向境外销售货物,无需开具发票,可以向境外开具形式发票或收款收据。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企业保证转口贸易业务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并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按规定直接在银行申报办理付汇及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和《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汇综发[2013]94号)规定,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直接在银行申报收付汇。
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问答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其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
答:……⑵对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但货物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交易,即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其对应的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122010)。
经常项目类问答:
(六)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本(复印件)、合同、发票(电子单证)、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2. 转口贸易可以用人民币结算
企业进行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即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二) 转口贸易需注意的问题
1. 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应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
2. 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时及时说明情况
企业如果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