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内容著作权归属应明确约定
游戏美术是游戏的重要构成,而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实践中普遍存在美术外包制作,游戏公司和美术外包公司或个人画师合作的情况很常见。游戏作为一个包含计算机软件、音乐、美术、文字、视听作品等多类内容的复合型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参与创作的人员都比较庞杂,此时对内容著作权归属约定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到具体内容对外主张权利或授权时。根据内容产出的常见方式不同,主要分为员工产出内容和委托第三方创作内容,法定层面根据内容类型的不同著作权归属有一定差异,比如:
①计算机软件作品一般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员工的任职公司;
②其他如单个形象的美术作品,如无特殊约定可能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即著作权归属于个人;
③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无特殊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④电影、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无特殊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
当然,游戏研发公司也可以去主张员工完成的作品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作品,但存在一定证明成本。如在上述“梦幻西游案”中,完成文字作品的主要人员之一也即原告前员工徐波,其离职后组织研发了被诉游戏,导致该案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基于前述游戏内容的多样性和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复杂性,我们建议无论是对内员工还是外部委托创作,均应通过明确的著作权归属条款约定创作成果的权利归属及违约责任。为了方便日后使用,除了协议归属外,**有单独的权利归属确认函之类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