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监督排污企业?如何保障公众监督切实发挥作用?谢谢。
别涛:谢谢你对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关注。良好的环境质量是*普惠的民生福祉,这是总书记的话,我们作为北京的市民对此感受尤深。环保监管,我们也认为是*基本的公共事务之一,****历来格外重视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并把它作为行政管理监督、专业执法的非常有益的重要补充。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法律,安排第五章,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题,集中规定了环保领域里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要求。一方面,专门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基本义务,也赋予了公众包括环保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定权利。在环保法基础之上,这次新通过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昨天晚上还专门上网看了一下,信息非常详细。如果真是关注环保的,普通市民也好、专业环保组织也好,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70多万家固定源排污单位,不管分布在哪个地方,都可查询足够的信息。要求****应当在该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排污单位提交申请也是在这个平台,****受理、不受理也在这个平台上。对于企业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都应当通过该平台办理,并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发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都在这个平台上统一发布。发证的,在这个平台上自动生成统一许可证的编号。这是充分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的渠道,便于监督。获取信息是监督的基础。
第二,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包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排污实施的步骤和许可管理类别名录。具体涉及三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明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的类别。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上三个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规的,也就是保障公众参与全覆盖。
第三,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有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的公开排污信息,内容包括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公开,或者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是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四,要求****公开监管信息。排污单位要公开信息、平台要公开信息、部门也要公开信息。《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无论合规不合规的,都要记录下来,记录后就要有处理,这也要公开。违规的处罚决定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平台具有公开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获取信息,据以实施监督,甚至向****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近报纸上有一个报道,有人举报环境违规,被举报的企业派人殴打,这是极端严重的违法,《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排污许可条例在环保法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保障公众的举报、参与、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法里还有一条,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不是我本人受到直接损害,发现违规违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举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请求行政部门或者法律监督机关来依法履责。法律对公众的参与、信息的公开是提供了足够的程序保障和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的,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关注、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