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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相关术语
MDR临床评价(MDR 2-44):用于持续地生成、收集、分析和评估与器械有关临床数据的一个系统化流程,目的是以验证制造商按预期使用器械时的安全性和性能,包括临床益处。
NMPA临床评价: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关键词:预期(适用范围)、安全性、临床益处(有效性)、临床性能、临床数据
预期用途(Intended use,Intended purpose,MDR2-12):指医疗器械用来做什么,包括适用症。
适应症(Indications for Use,21 CFR814.20(b)(3)(i)):医疗器械诊断、预防、监护、治疗、缓解、补偿、检查、替代、调节、支持、控制的临床状况(这里需要对应各国对于医疗器械的定义,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医疗器械都有适应症,如专门用于清洁、消毒或灭菌的产品)。
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应症、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适用的疾病的阶段和程度、使用条件、重复使用等。
安全性(MEDDEV2.7/1 2.10):安全都是相对风险而说的,其指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使用器械时,不会出现不可接受的临床风险。
临床益处(有效性,MDR2-53):器械对个体健康的积极影响,表现为有意义、可测量、与患者相关的临床结果,包括与诊断相关的结果或对患者管理或公共卫生的积极影响。强调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使用器械时,与患者相关的临床结局(如治疗了某某某疾病,缓解了某某某症状)。
临床性能(MDR2-52):器械因技术或功能特性包括诊断特性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医学效应,已达到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从而使临床患者受益的能力。强调为了能够给患者带来临床益处,器械需要具备的能力(具备所需能力,需要考量的性能指标。满足相应的性能要求,需要的技术、功能)。
临床数据(MDR 2-48):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主要来源见下:
-申报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试验数据;
-实质等同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数据或科学文献中报告的其他临床研究;
-在同行评审的科学文献中发表的申报器械或实质等同器械的临床经验数据;
-来自上市后监督体系的其他临床数据,特别是上市后临床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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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路径
等同性论证:61(3a)、61(4)、61(5);
临床试验:61(3b)、Annex XV;
非临床数据评价:61(10);
充分的临床数据评价:61(6a)、61(6b)、Annex XIV PartA 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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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性论证
等同器械(Equivalent device):与申报器械在技术特征、生物学特征、临床特征一样的器械。
可植入器械和III类器械:
61(4),同一制造商,证明改进的器械和上市的器械是等同的且改进的器械符合GSPR,PMCF计划要包括上市后研究(postmarket studies,即PMCF study)。
61(5),非同一造商,技术文件需取得等同器械制造商的授权且等同器械已通过MDR认证(也可以看MDCG2020-5中4d)。
其他器械:
61(3a),等同器械的科学文献包含器械安全性、设计特征和预期用途,根据Annex XIV 3和MDCG2020-5进行等同性论证且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能充分证明满足GSPR。
科学文献的检索可参考MEDDEV 2.7/1 A4、A5,评价可参考IMDRF MDCEWG/N56FINAL:2019 Appendix F。
61(3a)中没有要求等同器械需取得MDR证书,也没有要求技术文件授权,但 在‘a defined andmethodologically soundprocedure’下证明符合GSPR的adequately,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等同器械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但符合Clinical要求的等同文献却少之又少,若等同器械是国际**且上市多年还是有可能符合这一条的,否能够规避PMCFstudy还需拭目以待(按照MEDDEV 2.12/2rev2中的5,等同性论证无法规避。从备受媒体关注的PIP事件以及MDR下MDCG发布的有关临床相关指南的数量可以感受得到,欧盟主管当局特别重视制造商本身的临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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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
MDR临床试验(MDR 2-46):对一个或多个受试者进行的任何系统性试验,以评估器械的安全性及性能。
NMPA临床试验:为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在一例或多例受试者中开展的系统性的试验或研究。临床试验包括可行性试验、为获得上市批准而进行的试验,以及在上市批准后开展的试验。
什么情况下进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参考MEDDEV 2.12/2 rev2中的5。
61(2),对于所有III类器械和用于给予和/或清洁药品的IIb类有源器械,进行临床评价和/或临床试验前需要咨询专家小组。基本上创新器械、植入器械和III类器械(除61.4、61.5、61.6中豁免的情况)都需做临床试验。
若不想做临床试验,请在设计开发可行性分析的时候,考虑注册的可行性,将其要求作为设计输入。
61(9),Annex XVI中所列的不带医学目的产品。
临床试验需符合MDR Annex XV和EN ISO14155相应的要求。这里有一个疑问,中国的临床试验数据能不能直接拿来用于欧盟临床评价呢?
听过几场公益培训后,得知(临床试验要求我不熟)在符合GSPR的大前提下,需进行以下工作:
-识别按照中国的GSP做的临床试验与EN ISO 14155的差异;
-无论是否有人种差异,都要进行相应的说明;
-样本量、入排标准、随访时间符合统计学要求;
-临床结局指标符合当前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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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数据评价
61(10):性能评估(符合当前适用的法规、标准、指南、工作组协议、部门规章制度、制造商规范、CS等)、台架试验(可在体外模拟临床使用)和临床前评估(生物学研究、动物研究)。适用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等同器械、类似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器械。
类似器械(Similar device,MDCG2020-5、6):属于同一通用设备组的设备。其定义为一组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用途或通用技术规格的设备,允许它们以不反映特定属性的通用方式进行分类,其可用于,
-通过识别相关危害和临床风险,确保风险管理系统是全面的。
-了解当前公认的技术、疾病的自然过程和其他可用的替代治疗方案。
-通过识别类似设备中会引起特殊性能或安全问题的任何设计特征,帮助定义临床评估的范围(定义临床性能和安全性终点)。
-为临床研究设计或上市后临床随访设计以及上市后监测系统提供输入。
-根据已发布的与类似设备相关的临床数据,确定预期临床益处的相关和指定的临床结局参数。
-定义具有临床相关性的量化的临床益处的*低要求,和/或确定可接受的风险和不良事件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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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sufficient)临床数据评价
61(6a),对于可植入器械和 III 类器械应进行临床试验,除非已取得MDD证书且其临床评价基于充分的临床数据和符合产品CS。
61(6b),对于可植入器械和 III 类器械应进行临床试验,除非产品为豁免器械且其临床评价基于充分的临床数据和符合产品CS。
Annex XIV PartA 1(e),分析所有相关临床数据,以便得出器械的安全和临床性能(包括临床受益)方面的结论。
根据MDCG 2020-6 Appendix III,可植入器械和 III 类器械应至少具有Rank4以上的临床数据和证据,其他器械分析所有相关临床数据和证据。
MDR临床证据(MDR2-51):关于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器械的临床数据和临床评价结果,以允许在按照制造商的预期使用时,对器械是否安全并达到预期临床受益进行符合性评估。
NMPA临床证据: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临床数据及其评价。
足够数量的评价(MDCG 2020-1中4):
-数据是否支持预期用途、适应症、目标群体、临床声明和禁忌症?
-是否已对临床风险和分析性能/临床性能进行研究?
-相关的数据是否支持器械的性能?
-来源于市场上关于器械创新/历史的科学证据的比重有多大?
-其他,如适用。
足够质量的评价(MDCG 2020-1中4):
-研究/试验的类型和设计是否符合研究目标?
-数据集是否适当和实际(当前技术水平)?
-统计方法是否适合得出有效结论?
-是否考虑了所有伦理、法律和监管方面的考虑/要求?
-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其他,如适用。
说到评价,就要说标准了。
在MDCG2020-13中提到,临床评价报告总体结论要临床益处;确定所有可能对受益风险分析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说明风险管理和临床评估之间是否一致;是否提出并解决了符合GSPR的所有问题,是否可以遵循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更改;PMS计划(包括PMCF计划)是否足够,确定更新临床评价报告需考虑的事项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的临床研究或采取其他措施。
临床益处的评价
1. 收集对目标患者产生积极影响的临床结局以及器械在生命周期内的综合剩余风险
2. 识别当前技术水平(可采用文献检索的方法)
3. 将1和2进行对比,得出结论
收集临床数据。
从MDR 2-48定义中可知,自身的临床数据包括临床研究(RCT研究、观察性研究)和PMS数据,特别是PMCF数据。
RCT研究:研究者通过随机分组形成有对比性的两组或多组(试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结果比较,从而得出组间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大小的结论。其属于前瞻性研究,是Rank1临床数据。
观察性研究:研究者作为旁观者不介入群体的自然健康发展轨迹,只通过调查、观察等方法获得数据,评价健康相关结局及与有关因素(暴露因素)关系。包括病例报告分析、现况调查、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
病例对照研究称之为回顾性调查,也是回顾性研究,是现有研究结局,再回顾性调查病因,允许病因是研究对象回忆的。
队列研究属于前瞻性研究,包括前瞻性队列研究(根据研究对象在加入研究时的暴露情况分组,以后通过直接观察或其他信息渠道确定其中在某段时间内的死亡或发病情况),回顾性队列研究(研究对象是根据其在过去某时点的特征或暴露情况而入选并分组的,从已有的记录中追溯从那时开始到其后某一时点或直到研究当时为止这一期间内,每一成员的死亡或发病情况,在此基础上,评价暴露因素与医学研究结局的因果关联性)。两类研究都是先获取病因信息,再顺着病因随访获取结果信息的研究。
临床研究中相关因素及临床结局的设置需考虑当前技术水平(SOTA)和PMS数据。
当前技术水平(MDCG2020-6 1.2):基于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相关综合发现,在产品、流程和患者管理方面的当前技术能力和/或公认的临床实践的发展阶段和经验。
注意:当前技术体现了目前公认的技术和医学良好实践。当前技术并不一定意味着技术*先进的解决方案。这里描述的当前技术有时被称为“公认的技术”。
当前技术水平需考虑(MDCG 2021-5 3.5):
-协调标准;
-由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标准*新版本(EN、ISO、IEC、BS、DIN、FN、ASTM、ANSI等);
在产品的符合性评估中NB不能强制制造商采用特定标准,当标准适用的情况下,制造商是否采用标准,仍然是自愿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制造商始终需对预期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的法律符合性承担全部和*终责任。
是否采用取决于是否适用。插播一些个人看法:采用标准,需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选择的性能指标较宽(如尺寸),需给出合理的支持性证据。当然,并不是选择窄的范围就可以了,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基于研究资料。要说服审核员,仅说根据某某标准是欠缺深度的,不严谨的,若有研究资料支持,会更容易让对方信服(站在审核员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有产品标准的产品,在研发的时候只能将其性能指标作为输入。*终的性能指标一定是基于支持临床性能的研究所对应的性能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产品标准性能指标的要求。
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公司规章制度,都是基于之前的教训才出台的,目的是约束社会都向合规化靠近。法规标准具有的先天滞后性说明,符合法规标准仍然只是符合*低的要求。
-CS;
-相应医学领域中的现有知识/普遍认可的技术水平,例如适用标准和指南文件、与该设备处理的医疗状况及其疾病的自然过程有关的信息、基准器械、其他器械和目标人群可用的医学替代方法;
-专家共识;
-工作组协议;
-部门规章制度;
-制造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