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附中日税收协定情况)
根据《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8号)、《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下达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奖励计划,安排资金580万元对审核通过的6家企业予以奖励。
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商务部备案攻略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裙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中日税收协定情况
截至 2022 年 4 月,日本政府与 69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77个税收协定,与 11 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与台湾签订日台民间税收决定,与 118个国家共同签订税务执行共助条约(其中包括未与日本签订税收协定的 60个国家)。税收协定通过稳定课税关系(法律的稳定保证)、避免双重征税及偷漏税,促进两国健全的投资及经济交流活动。
税收协定的签订与实施使其成为日本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以及“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居民赴日投资应当特别关注中日两国的税收协定,理解中日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则,借助中日税收协定实施更为有效的税务.筹划和商业安排,有效降低投资的税务成本和风险。可以说,税收协定是一个成功的国际性商业计划中所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1983 年 9 月 6日,中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1983年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1983年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以下简称“1983年换文”)。三份文件[42]在1984 年6 月26 日生效,并于 1985 年 1 月 1日执行。三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日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实体性税收规范,包括程序性税收规范。
1983年协定共三十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五大内容,其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蕞大,足可体现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1983年协定议定书共两条,包含服务型常设机构补充说明和确定常设机构利润时不允许扣除的费用的规定。1983年换文的内容是中日两国停止关于经营船舶、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互免税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