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对于私募证券管理人的投资负责人来说,具体的业绩要求如下: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
•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
• 投资业绩应当为*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 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 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对于私募股权/创投管理人的投资负责人来说,具体的业绩要求如下:
• *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 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 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相较于旧规,业绩要求也是大幅提高,证券业绩规模从1000万提升至2000万,股权业绩规模甚至提高到3000万且成功退出。对于历史业绩范围也有了“10年”以内的限制范围,太久远的业绩也无法使用了。只能说,合格的投资负责人是更加珍惜了!
为了排除挂靠等情况,协会明确规定,下述业绩不予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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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要求
新规正式发布之后,持股要求也是大家*为关心的要素之一。根据新规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需要持股的人员就包含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是必须持股,不管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总之投资负责人都要有一定的股份。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计持股的实缴比例不低于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有的私募小伙伴会咨询,一定要有投资负责人吗?答案是肯定的,大家可以有不同的架构设计方案,比如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兼任投资负责人,也可以单独设立一位投资总监的高管职位,具体要看公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