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的原产地证书未在装运前申请,可在货物装运后申请补发。
大部分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但需要注意的是,《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未明确补发事项,应在货
物出口时或装运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须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日内申请
补发。
大部分证书申请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为补发。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
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柬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日起3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
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次日起3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情
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情形;《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出口日起15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情形;《ECFA原
产地证书》申请日期晚于出口报关日期即为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