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契约型私募基金
、概述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定义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是规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一般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投资机构,在通常状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并向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受益人并按基金契约的约定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即通过买入基金份额成为受益人。此外,基金托管人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特征
1.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信托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型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特征比较显著,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并按照投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享受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以此为依据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其对基金财产进行不同的管理和运作,以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基金财产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借助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来进行和完成。
2.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须进行工商注册,操作便利
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无须工商注册,只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在合同成立之后私募基金便成立。在退出时,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可,其退出方式也比较灵活。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简化了基金设立及变更过程中烦琐的工商登记手续,操作便利。
3.退出机制灵活
在通常状况下,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基金合同,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灵活的退出方式,只要受让方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即可。并且,契约型基金不必像有限合伙及公司型基金-样,必须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政主管机关的备案程序。
4.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决策效率高
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合同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投资者作为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其将自己的资金委托基金管理人独立管理和营运。同时,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但是,投资者不能干预基金的经营和运作,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决策权只能由基金管理人享有,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决策效率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