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舱单信息流转
(图1)
1.A原始舱单的传输
进境运载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数据。原则上都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完成传输,但不同运输方式的规定时限是不同的。
表1
类别 | 传输时限 |
集装箱船舶 | 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非集装箱船舶 | 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
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上的 | 航空器起飞前 |
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下的 | 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
铁路运输 | 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
公路运输 | 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
1.B海关反馈回执
海关接收原始舱单数据后,以电子数据方式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包括“接受”、“不接受”、“不准予装载”、“不准予卸载”、“待海关人工审核”等几种。
接受: 不需要后续处置
不接受: 需要查明原因后,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具体原因我们会在第2部分的常见原因中分析。
不准予装载/卸载:海关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卸载。这种情况一般表示原始舱单数据所反映货物、物品不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待海关人工审核: 原因视具体情况而定,一种常见的原因是超过时限后申请更改原始舱单数据,变更报文需要转海关人工审核。
1.C 运抵报告发送
进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报关系统发送运抵报告。这个动作是通知海关,证明这个货物、物品已经进入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已经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只有运抵报告已发送,海关才会受理申报人的报关信息。
1.D 进口分拨
如果进境货物、物品需要转移至另一监管区,则需要进行进口分拨。比如进口转关、货物从一级监管库分拨至二级监管库、集装箱进入拼箱监管仓库进行拆箱分拨操作,都属于进口分拨。这种情况下,在进口分拨完成后,到达Zui终监管场地后,发送运抵报告,才可以进行后续查验、放行操作。
1.E 进境理货
理货,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记录的过程。
理货报告的提交时限,为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由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提交。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海关收到进境理货报告后,会与原始舱单进行核对,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向理货报告传输人和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的数据不符合时,一般有一下几个类型的原因,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措施。
第一类,是在原始舱单数据发送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和物品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数据发生改变,如运输过程中的灭失,短损,或者大宗散装货运输中正常的溢短装(如矿石、粮食等),或者因为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针对这一种类型的不符,原始舱单和理货报告中的数据都是符合数据生成时货物和物品的实际情况的,但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两者不符,且在海关允许范围内,这种情况根据现行《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舱单输入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变更手续,使得舱单数据与实际到港数据也就是理货数据相符合。
第二类,是原始舱单或者理货报告的数据有错误。如果是原始舱单上的数据有错误,则通过向海关申请更改舱单数据解决,如果理货报告中的货物或物品不在原始舱单上的,按照《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海关可责令直接退运。如果是理货报告有误,凡是符合《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可以申请直接修改理货报告。
第三类,是被海关判定为有走私行为或者嫌疑的。一般在理货数据不符可以引出走私嫌疑或者线索的,都是数据存在严重不符或者有比较典型的瞒报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按照《舱单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理货报告和原始舱单数据一致,一般当海关放关后,进口舱单层面的流程就走完了。
2. 出口舱单信息流转
(图2)
2.A 预配舱单的传输
运输工具出境时,舱单传输人需要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信息的舱单。海关只有在收到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才会准予报关。
表2
预配舱单的传输时限
类别 | 传输时限 |
集装箱船舶 | 装船的24小时以前 |
非集装箱船舶 | 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
航空器 | 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
铁路运输 | 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
公路运输 | 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
海关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以电子数据方式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审核结果,包括“接受”、“不接受”、“待海关人工审核”等三种。
不接受: 需要查明原因后,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待海关人工审核: 原因视具体情况而定。
2.B 装箱清单的传输
装箱清单是指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一般是发货人完成了出口货物装箱作业后,要制作装箱清单。
以下是有关装箱清单非常重要的几点:
§ 一个集装箱如果装载多票货物、物品的,应当一次性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数据
§ 出口货物在出境地海关办理申报数据,发货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 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向起运地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2.C 运抵报告
出口货物运抵监管作业场所后,场所经营人需要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传输运抵报告是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的前提和条件。海关会将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与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并告知运抵报告和预配舱单传输人审核结果。反馈审核结果包括正常到货、核对不符等。
有关运抵报告,须注意以下几点
§ 运抵报告提交后,正常到货的,海关方予以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 海关审核情况正常的,可接受舱单传输人提出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 对集装箱货物,海关允许已集装箱为单位分批传输运抵报告
2.D 装载舱单
装载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置货物、物品信息的舱单,必须在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
装载舱单传输的时限要求为,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被海关放行。
海关的反馈审核结果,同样也包括了接受,不接受,不准予装载,待海关人工审核这几种情况。
其中对于海关不接受的情况,我们会在舱单常见异常问题中论述。
2.E 出境理货报告
和进境一样,出口口岸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公司同样必须向海关传输出境理货报告数据。一般传输时限为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已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提交。
3. 常见的舱单数据异常类型
除了因为货物本身的问题,舱单数据被海关反馈为不予装载/卸载的情况以外,舱单数据异常的原因形形色色,细究起来绝大多数都要会深入到舱单传输人的实操层面,很多操作不是进出口企业可以直接执行,网上有很多具体到海关舱单系统错误代码的汇总文章(注1),我们在这里不作详细介绍,只告诉大家这些舱单数据异常一般都可以被归为几个大的类型,舱单异常一般不外乎这几种大类,并不神秘。作为进出口企业只要配合物流供应商妥善应对,不需要过于焦急。
3.A 填制舱单数据不规范引起的错误
这个大类的异常,共同特点是提交的舱单数据不规范,导致发送后海关回执为不接受。这类舱单问题常见出口的预配舱单和进口的原始舱单。主要包括各类代码错误,未正确填写信息等,网上可以找到不少归纳的文章,本文不再详述(注2)。 解决这类舱单问题的方法是严格按照现行《舱单管理办法》附件中各舱单数据项规范进行更正。
3.B 舱单数据在时间顺序上不匹配
这种类型如何理解呢?请直接参考本文图1、图2中描述的舱单数据流转流程。从舱单系统的运作逻辑上来说,只有当前道的舱单数据被海关接受,后道的舱单数据才能正常发送和被接受,提运单才能被放行。举例来说,一下几种时间顺序不匹配的情况都会导致舱单数据异常:
§ 运抵报告发送时,海关尚未收到有效的预配舱单数据(预配舱单未发送或者预配舱单中的与运抵报告中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 请求删除运抵报告时,因理货报告已发送,被海关拒绝。(删除舱单数据的顺序时反过来的,应该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和运抵报告。
§ 进口货理货报告发送时,海关尚未收到有效的原始舱单数据。
3.C 舱单数据之间信息上的不一致
这种类型主要指进口的原始舱单数据与运抵报告、理货报告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而导致异常,和出口的预配舱单、装载舱单数据与运抵报告、理货报告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而导致舱单异常。
解决这一大类型的舱单数据问题,主要是核查哪一份数据有误,进行相应的删除和更新操作。
如果不一致是由于货物分批运抵引起的,一般只要等全部货物到期后,理货报告数据就可以与其他舱单数据相一致了。
3.D 总单舱单问题导致分单舱单数据未被接受
一般来说,海关只有在接受总单的舱单数据后,才会确认分单舱单数据。有时,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分单舱单数据先传输,而这时尚未有有效的总单舱单数据,原因可能是海关尚未收到总单舱单数据,或者总单舱单数有问题,需要更正。无论是那种情况,都必须等到总提运单放行后,才能处理分单的舱单。
注1:《干货,47个海关新舱单退单、错误问题及解决办法!》https://www.adp.com.cn/new-detail-415.html
注2:《新舱单常见错误提示及解决方法》http://www.xhbaoguan.net/articles/xcdcj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