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运舱单的知识解答(怎么样可以办理舱单变更)
2025-01-08 08:08 116.30.179.27 1次- 发布企业
-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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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舱单,办理舱单变更,办理舱单,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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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舱单在进出口环节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只有在舱单数据传输成功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其他通关手续。
关于海运舱单应知应会名词定义
1原始舱单: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2预配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3装(乘)载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4提(运)单: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5总提(运)单: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6分提(运)单: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7运抵报告: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8理货报告: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9疏港分流: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10分拨: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11装箱清单: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Zui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进境船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
4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8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9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10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11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注意:未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可能会构成违法而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哪此情况下可以办理舱单变更
1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2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海运舱单申报还需注意的事项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成立日期 | 2015年0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伟杰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 ||
公司简介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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