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穿透式监管概述
般来说,穿透式监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往底层资产方向穿透识别终的资产类别是否符合特定资产管理的监管规定,其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二是往终客户方向穿透识别终收益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和资产类别错配或防止私募产品公众化。穿透式监管的本质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摸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从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督和管理。
穿透式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高风险产品向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错误销售,同时防止金融机构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并从宏观审慎角度防止因为监管盲区发生系统性危机。此外,我国的穿透式监管往往还有其他目的:方便执行部分产业政策,如对房地产的调控:实现宏观目标,如对地方政府融资的限制.
总体而言,私慕基金领域的穿透式监管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只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的单位投资者穿诱核查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第二,全面考察直接投资人的终出资人,一直穷尽到终出资人为自然人或公司等法人扣或法定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为止;第三,对于已备案的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因为穿透式监管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通过设置多层结构规避合格投资者限制,而经备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资者已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所以不存在规避的情形。
(二)穿透式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关于私募基金穿透式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证监会于 2014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 [105] 号) 、证监会于 2016年 7 月 14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于 2016 年 10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基金业协会于 2017年 2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以下简称[4号文件])等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私募基金穿透式监管法律规则体系。以下以 4号文件为例,对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的穿透式监管进行分析和探讨。
2017 年 2 月,基金业协会发布 4 号文件,该文件全面禁止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任何债权方式投资于 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具体包括委托贷款、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名股实债等方式。对于非热点城市,4号文件禁止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房企提供用于支付土地价款或补充流动性的资金,但不限制其项目融资.
同时,4号文件还专门规定了穿透式监管问题,要求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终投资方向是否符合规范
这样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现今相当比例金融资产投入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的现状,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其他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贷款是与地产直接相关的三类金融资产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住房市场的主要矛盾集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