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体系总览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法规主要包括证监会发布的行政规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尽管在立法层面,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层级较低、专门规制私募股权投资的上位法缺失等问题,但就私募股权投资本身而言,登记备案、资金募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制已趋于健全完善。
、私募股权基金的综合法规
2017 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这预示着私募行业顶层设计方案即将落地。未来该文件正式发布,意味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我国私募监管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在该文件正式发布前,我国规制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综合法规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主,其中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及募资规则等多项重要内容。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尽管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但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依据,也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规范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5 年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主要内容与特点如下:
1.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设立专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2.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单只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同时,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明确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