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的投资运作及监管
《暂行办法》在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时,签订基金合同;在基金托管方面,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投资环节,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在信息报送方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暂行办法》在基金的监管方面,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有权依法采取有关措施。此外,还对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做出如下规定:,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第二,建立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三,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权。第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进行纠纷调解。
总而言之,《暂行办法》是私募投资监管领域的主要法规,不仅完善了我国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且其对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基金托管等内容均做出了适度的规制,为私募基金行业此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规定
我国现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制度的规定主要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一系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组成。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2014 年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中基协发 [201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对证监会《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专门规定并开通了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根据《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备案系统申请登记,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股东或合伙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并通过登记备案系统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根据自身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此外,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办法》对信息报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系统定期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并报告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