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特点
1,证券是持券人拥有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持券人持有证券,便拥有证券上的权利即证券权利。由于证券本身与其上的权利结合在一起,意味着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与证券上记载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拥有证券本身的所有权即拥有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证券是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权利凭证
证券能够代表民事权利的具体表现是:当利用证券记载并代表一个特定的民事权利时,持有证券就拥有证券上记载的权利,或者说,要拥有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移转证券就移转了证券上记载的权利,或者说,要移转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就必须移转证券,实现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就必须出示、提示或老交付证券。
3.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证券作为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法律对之有严格的形式要求,证券不仅要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要采取书面形式,要记载必要的事项,要有发行人或义务人的签章等。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股票须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并且股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以外,证券以自由流转为原则。由于证券本身与其记载的民事权利密切结合,证券的移转代表着证券上记载的特定民事权利的移转,因此证券的流通产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法律效果。证券作为流通凭证,可以使证券权利的转让不受义务人同意的限制,可以通过流通使任何性质的证券权利随时变现,所以,证券的流通性极大地提高了证券的效用
、证券的一般分类
衣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证券划分为不同种类。例如,依证券与其所记载权利之间的联系程度,证券可以划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4];依权利的存在是否以作成证券为必要,可将证券划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依证券上记载的民事权利的客体,可将证券划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依价值证券的作用,又可将其分为货币证券和投资证券;以证券上是否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将证券划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