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制度概述
(一) 证券公司的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证券法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机制方面,主要适用公司法;在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方面,主要适用证券法。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之外,我国对金融市场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所谓[分业经营],是指在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业务只能由证券公司经营。所谓[分业管理],是指在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别设立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各自行业领域的经营机构的活动和其他市场活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要受其证券业监管机构的管理。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在证券市场运行中,起到十分重要作用。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供营业性服务,如承销业务服务、经纪业务服务等,是投资者顺利实现其投资目的的有利途径。其二,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中介,可以帮助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证券实现筹资目的。其,证券公司开展的证券业务经营活动,是证券市场得以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依法规制证券公司的组织与活动,构成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证券法》于 2005年修订之前,对于证券公司实行的是分类经营、分类监管的制度,即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从事各种证券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一类是只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公司。我国《证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取消了证券公司分类经营、分类监管的制度,代之以证券业务许可制度,即证券公司不再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每个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各种经许可的证券业务。非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为明示证券公司的行业归属,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