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 体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募集办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募集办法。
(二) 行为范围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权益),办理基金份 (权益) 认/申购(认缴)、赎回 (退出) 等活动
三、主要制度
(一) 确体责任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二) 委托销售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私莫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慕集私慕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三) 禁止拆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幕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