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种房屋质量安全问题,都有相应的解决方法,根据这些问题的特点和要达到的目的,找到适应的的房屋检测项目。房屋鉴定标准是鉴定过程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的鉴定项目,选用合适的鉴定标准是对好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顺利开展鉴定工作的重要保证。
对房屋建筑质量进行安全检测可以有效避免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房屋建筑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检测是对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合理评价和界定,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检测的结果对自己的企业实力进行证明,避免房屋建筑出现质量问题。
既有房屋结构的鉴定不同于拟建房屋结构的设计,鉴定的整个过程都不能脱离客观鉴定标准源于设计规范,又不同于设计规节结构进行现场查勒、检测基础上的分析。结构设计思路是以拟定的荷载及荷载效应,选定构件尺寸,确定结构计算简图,按照构造规定配筋,完成构件及结构设计。
构件危险性鉴定一般规定(续)
5.1.2 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分析时应考虑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等;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照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时不考虑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
应按表5.1.2取用。
表5.1.2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构件类型房屋类型 砌体构件 混凝土构件 木构件 钢构件
Ⅰ 1.15(1.10) 1.20(1.10) 1.15(1.10) 1.00
Ⅱ 1.05(1.00) 1.10(1.05) 1.05(1.00) 1.00
Ⅲ 1.00 1.00 1.00 1.00
注:1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Ⅰ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2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高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号内数值。
5.1.3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
5.1.4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5.1.5 当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 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 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