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方式会涉及不同形式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其中,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常把海运提单设定质押担保。在处置该类不良贷款过程中,不少处置人员会对海运提单感到陌生,对部分不法人员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过程存有疑惑。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基本概念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收货人或者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也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凭提单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在法律上,提单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通俗讲,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这批货物的所有权。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这里主要介绍三大类:(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第三人(非提单载明的收货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or Open B/L or Blank B/L),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
(二)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批到提单上。
(三)按提单签发的主体划分。
1.船东提单(Master B/L),是指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为整箱货签发的提单。
2.货代提单(House B/L),是指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践中,有时运输代理人将不同托运人发运的零星货物集中在一套提单上托运,而由承运人签发给运输代理人,由于提单只有一套,各个托运人不能分别取得提单,只能由运输代理人向各托运人签发货代提单。货代提单不具有船东提单的法律地位,它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一种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故不能凭此向承运人提货。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客户需要凭货代提单到指定的货代那里换取主单后,才能办理提货手续。
运作流程
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海运提单是一项重要单据,贯穿整个贸易和融资流程。以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为例,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1.国内买方向国内银行申请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
2.进口信用证经国外银行(通知行)通知国外出口商。
3.国外出口商执行贸易合同,按信用证要求准备单据,其中,国外出口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船公司)后,承运人向国外出口商开具一套正本提单(通常为1-3份)。国外出口商将提单等单据提交通知行,由通知行寄送给国内银行。
4.国内银行审核单据后,与国内买方办理承兑手续,对外承诺到期付款。
5.在到期付款前,国内买方以自有资金不足为由向国内银行提出进口押汇融资申请,经国内银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单质押担保,并发放进口押汇款项。
6.国内银行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货款,并在进口押汇到期后收回贷款。
主要风险
(一)空头提单。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往往会凭单付款,而疏于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进行诈骗。使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开封检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况。更有甚者,有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勾结,联合欺诈,虚开提单,承运人或船代公司实际并未发船。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或是承运人参与欺诈,卖方就可得到清洁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销声匿迹。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主要情形包括:一是进口方和承运人串通骗取出口方货物;二是在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下,进口方骗取银行信任,利用银行书面担保进行无正本提单提货,提货后携款私逃;三是货物被冒领或是船方偷货等。该类行为将损害出口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三)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以便符合信用证对于装船时间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的结汇顺利进行。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已经到了,货物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装船,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始装运没有装运完毕,托运人出示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这两种行为都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贷方不仅可以追究托运人的法律责任,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四)进口方使用货代提单诈骗。外国进口方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外贸术语,意思是“船上交货价”,表示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掌握租船、订舱权,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签发货代提单给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正本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了境外货代。外国进口方通过境外货代凭正本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但拒不对国内出口商付款。此时,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境外货代,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五)记名提单不能等同于物权凭证。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很多人错误的认为凡是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所有权。前文已提到,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其中,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风险防范
海运提单的使用潜藏着较大风险,不仅严重干扰贸易双方的正常交易,也使得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面临资金和声誉的双重损失。站在银行的角度,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一)高度重视对贸易真实性的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是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不仅要核查海运提单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更要充分了解货物的来源、交易双方及承运人的资信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应用,拓宽信息查询渠道,从而降低和规避空头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风险。
(二)审慎选择海运提单。一是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且涉及不出示提单也能提货的问题,尽量不要选择记名提单。目前,部分银行对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已明确要求必须提供“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或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提单,以确保银行控制货权。二是在以FOB贸易术语达成交易的情况下,应选择船东提单,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防止货物的控制权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如果不得不接受货代提单,则必须提供已在我国商务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货代提单。
(三)积极寻求司法保护。一旦发现有欺诈迹象时,应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确保境内不法企业和人员得到惩处,Zui大限度减少损失。对于诈骗行为得逞的不法外商,银行往往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到遥远的国外花费数目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是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