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其主旨在于优化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开展跨境投融资所涉及的行政程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在境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及进行返程投资的,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下面简单对“37号文”登记的关键要素进行解读。
境内居民 境内居民包括两类: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具体再分为两类:1、有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如: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2、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特殊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而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简称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在跨境投融资活动中起到枢纽作用,在“37号文”的指引下,境内居民不仅可以通过SPV实现境内/外合法的资产和权益对境外出资,还可以通过SPV获取境外融资后将资金返程投入境内。常见的SPV类型分为直接控股型和间接控制型。(1)直接控股型
图 1如图1所示,在境内居民完成出资后,境内居民直接持有SPV的全部股权,SPV持有原来由境内居民持有的财产权。(2)间接控制型
图2图2中境内居民虽没有直接控股SPV,但符合“37号文”所述的通过投票权、信托、代持关系等间接控制SPV,享有对SPV的经营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等。
作为出资财产
关于用于出资的财产,“37号文”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在此做两点强调:1、不同于2005年实施的“75号文”。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可以作为出资标的;2、境内财产jinxian于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而境内居民持有的非企业资产或权益不得作为出资标的。实务操作中,境内居民直接持有的不动产、动产等直接财产一般很难作为出资标的,而持有的股权、企业财产份额等可以作为出资标的。
返程投资
根据“37号文”及相关规定,“返程投资”系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关于允许“间接控制型”架构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在“37号文”实施前,大量境内企业通过VIE(Variable InterestEntity)架构实现境外上市,该架构Zui重要的一环便是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通过协议以境内公司的管理权、特许经营权等换取SPV的权益。具体而言,由SPV出资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再通过WFOE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诸如dujia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等的类似协议,将境内经营实体的利润以“技术服务咨询费”等方式转移至WFOE,以使境外SPV符合境外上市要求。“37号文”允许用于非上市SPV权益激励计划的“返程投资”。该类返程投资属于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