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牌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上海市金融办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有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首次发放时间为2011年3月。
1审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大多地方指定金融办,浙江省是省中小企业局)。
2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申请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