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市场化主体,保持持续经营、基业长青,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商业模式,有合理盈利模式,必须保障给予金融控股公司生存发展空间,为现有大量金融集团找出出路,鼓励金融集团申报金融控股公司,克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
──良好盈利能力。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必须遵循商业逻辑,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业务模式才能够持续发展。按照现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盈利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利润分红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增值,金融机构本身经营资本消耗较大,我国金融机构分红比例普遍不高,分红收益往往不能覆盖资金成本。股权投资收益在退出时才有现金流体现,但金融机构的股权转让存在限制。
──持续补充资本。从本质上讲,资本补充来源于原股东或新股东的注资,或自身经营积累。《金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旗下金融机构做出资本维持承诺,当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为其补充资本,这也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持续的资金注入。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补充来源多样,可以发行资本债、内部利润积累、老股东增资、新股东注资,但本质上还是依赖股东投入,必须保持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对资本的吸引力,有利可图才能够有资本持续注入。
──强化风险隔离。由于经济周期性、行业政策性,为避免风险交叉感染,金融控股公司需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强化法人、人事、信息、财务和关联交易等“防火墙”,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在遵循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内部合作基础上,提高内部收益,有效防控风险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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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集团金融转型的可能选择
《金控管理办法》对合格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结构、公司治理、股权构架等提出较高的要求,大量金融集团符合持有两个类型以上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特性,但需要经过调整才能申报金融控股公司。本文这里仅讨论具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集团金融的几种可能选择。
──申请金控公司牌照。观察我国现有大量具有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金融集团,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均需要进行大量股权调整、层级清理、实业资产转让、增加实收资本等。如中信集团采取新设中信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旗下金融资产方式申报持牌,招商局集团将旗下金融持股平台转设金融控股公司。光大集团尝试整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目前还未获得监管批准;蚂蚁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以旗下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持有金融牌照子公司股权,并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目前还未获得监管受理。
──降低控股金融资产规模。具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金融集团如不申请持牌,根据监管要求,需转移对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权或全部转让金融机构股权,即采取主动措施降低至不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如果大量金融集团转让金融机构股权,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隐匿控股金融资产规模。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等规定,在持股50%以下情况下,对控股的判断界定具有一定灵活性。监管对管理资产规模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如果纳入监管获得的实际利益不足,那么一些金融集团就具有逃避监管的充分动机,监管套利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