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根据《金控管理办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法人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控管理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指标、监管手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并表管理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与其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牌照相比,金融控股公司是比较特殊的一类金融牌照,起来,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治理结构简单。资产中以持有金融机构股权为主,非金融机构资产占比不超过15%。法人层级简单,一般不超过3级,一般不存在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且《金控管理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进行穿透式管理。
──业务相对纯粹。我国监管政策旨在打造“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作为一个管理总部,《金控管理办法》开章明义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公司没有货币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经营。当然,这个“纯粹”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比较纯粹,没有对外业务运营,但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业务多元,子公司采取分业经营模式,采取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整体业务很复杂。
──经营规模较大。《金控管理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收资本、净资产占比、权益性投资余额、控股金融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规模等做出明确的指标要求,符合准入门槛的金融控股公司实力均不容小视,经营规模大、经营业务多,在金融行业中都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一定系统重要性影响。
──风险交叉传递。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体系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声誉关联、救助责任等存在,金融风险容易在金融控股公司体系内传导,一旦某个机构出现严重风险,很容易传导至其他机构。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较大,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也可能向外传递,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
──监管较为严格。根据我国监管政策,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指标等均受到监管,数据报送、监管检查、监管评级等均需大量人力、物力。需注意的是,由于金融机构监管穿透性要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大量的要求会延伸至金融机构股东,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须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监管,存在“双重监管”问题。